一、政策背景
2022年3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同时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8〕21号)废止。为适应新阶段下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的同时,对我市本级安排的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出要求,同时将《赤峰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8〕68号)废止。
二、政策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22〕9号)等政策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意见,根据相关单位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第二部分是下放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
第三部分是严格执行衔接资金预算下达时限。
第四部分是提前谋划项目。
第五部分是加强衔接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部分是建立资金收回、调整机制。
第七部分是继续推进脱贫旗县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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