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形势,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做好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赤峰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赤财农〔2023〕323号),和《赤峰市财政局 农牧局关于印发<2023年赤峰市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赤财农〔2023〕23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旗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确保完成我旗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二、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补贴对象。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二)补贴标准。旗财政局、农牧局根据市级下达的资金总量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合法耕地种粮面积综合测算,各乡镇(街道)测算到村、到户,并及时上报符合补贴依据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至旗农牧局,以便核算补贴标准。
(三)补贴范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范围2023年的玉米、大豆、马铃薯、水稻、小麦、杂粮杂豆实际播种面积;补贴范围不包括国家及自治区已明确退耕土地、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草地、林地上的种植面积,不包括已被政府征用并获得补偿、暂时未能开发使用的耕地上等不合法不合规的种植面积。
(四)补贴资金管理与发放。旗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代扣、虚报冒领实际种粮一次性补贴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根据旗级下发的实施方案,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二)强化政策宣传。旗农牧部门及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将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内容宣传到位,并做好群众和媒体释疑答惑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
(三)登记、公示补贴面积。各乡镇(街道)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做好补贴面积到户情况登记与核实工作,制作本乡镇(街道)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统计核实务必准确,2023年的玉米、大豆、马铃薯生产者补贴面积以及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面积将以此次上报面积为基数,对审核后的清册予以村级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每个农户的补贴作物、补贴面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汇总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粮食作物补贴面积汇总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上报旗农牧局、财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粮食作物面积确定全旗粮食作物补贴标准,村级进行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必须包括每个农户的补贴作物、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保留影像资料,公示期间要出示旗、乡镇(街道)、村举报电话,旗级举报电话0476-3772964、0476-3751590,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连同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喀喇沁旗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上报旗财政局、农牧局,同步将补贴信息录入“一卡通”系统。要坚持实报原则,不得多报、漏报。
(四)兑付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克服困难,确保及时将全旗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以“一卡通”形式发放给补贴对象,对逾期完不成发放任务的乡镇(街道),旗财政局、农牧局将下达资金发放催办函,仍办理迟误的,旗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五)结余结转资金使用。原则上各乡镇(街道)当年应兑付给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要全部兑付给农户,不应出现结余。
(六)进行总结评估。各乡镇(街道)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认真总结,梳理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旗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发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补贴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人民政府是补贴资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进行层层把关,尤其是对补贴面积的核准,要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抽查和复核,做好补贴面积的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公开公示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及信访维稳工作;旗农牧局负责补贴相关数据汇总工作,旗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发放工作。旗农牧局、财政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档案信息齐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做到补贴清册齐全,认定面积标准一致,政策宣传到位,档案材料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保管。
(三)强化责任意识。各单位严格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政策执行不力的要及时整改;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或违规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补贴实施过程中,参与骗取补贴资金或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相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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