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经营主体审批许可、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三品一特”监管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赤峰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旗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负责制定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探索实施“局队合一”运行模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职权负责市场监管领域其他相关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工作。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执法。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协调查处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五)负责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依委托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及价格垄断等反垄断执法调查工作。
(六)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喀喇沁旗质量发展制度措施,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和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和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统一编制全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重要工业产品和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落实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任务。组织实施食盐、酒类质量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品等特殊食品的备案、监管等工作。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组织和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检查和处罚,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使用环节检查和处罚。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实施中药、民族药炮制规范和品种保护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旗人民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协调联动机制。拟订食品安全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教育。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和指导全旗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发布工作。组织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旗认证认可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旗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协助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调解和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维护权利人权益。
(十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九)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组织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承担文电、材料、会务、印信、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等工作。承担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派出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信息网络的管理与维护。负责全系统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管理、指导全系统的信息化基础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旗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开展质量安全、市场秩序、服务发展等重
点任务考核工作。
(二)综合协调股。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综合协调工作。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工作。承担食品、药品等安全事件的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科普宣传、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等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安全预警监测和风险交流;承担市场监管安全总体状况分析预测,参与制定实施市场安全监管风险监测计划;负责市场监管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旗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法规股。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听证等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培训工作。
(四)财务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罚没物资及制装管理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全旗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外事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定级工作;负责干部及有关人
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六)执法稽查股。拟订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
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负责督查督办有全旗性影响或跨地区的大案要案。组织全旗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承办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等案件和执法任务。指导全旗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
(七)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旗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全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技术评审等相关工作。拟订全旗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和推进全旗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辖区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组织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
(八)信用监督管理股。拟订全旗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工作。负责企业登记注册类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和管理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相关“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指导全旗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九)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股。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依委托组织实施反垄断案件调查。组织实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负责大要案、跨区域案件和疑难案件查处、督办、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全旗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环境评价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12315网络体系建设。
(十)价格监督检查所。组织实施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场监督管理股。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依法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监管工作中跨地域纠纷协调工作。
(十二)广告监督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股。拟订全旗广告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监测全旗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行业组织工作。推进知识产权强旗建设,拟订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激励奖励、创造运用等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政策,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执法协作机制建设。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分析运用、标准化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利用和服务工作。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十三)质量监督管理股。拟订推进质量强旗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旗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规划。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和质量奖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和质量状况分析。组织拟订实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统筹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拟订旗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和制定重点产品监督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检、抽查、风险监控、分类监督管理和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性、专业性监督。承担主要工业产品、食品相关产品、棉絮纤维制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四)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食品加工小作坊许可及监管工作。
(十五)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含特殊食品、食盐)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环节、市场食用农畜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依职权组织实施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股。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负责餐饮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工作,指导全旗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七)药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对药品、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或依职权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蒙中药药物非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协助配合拟订地方药材质量标准、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安全监管。负责制定全旗药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流通环节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十八)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承担网络医疗器械销售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对全旗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二十)计量和标准化股。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旗计量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及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调解、能源计量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负责管理全旗标准化工作。承担地方标准组织制定、编号、发布、监督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商品条码及标识管理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统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各项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纪检、群团等工作。
负责人姓名:张国武
办公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锦桥路1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30-17:30
联系方式:0476-3770015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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