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3-03166 | 主题分类 | 银行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喀政办发〔2019〕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索 引 号 | 11150428011584128Y/2023-03166 |
| 主题分类 | 银行 |
| 发布机构 |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文 号 | 喀政办发〔2019〕18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9-27 |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喀政办发〔2019〕18号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
业务风险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旗直有关委办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
“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扶持,促进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根据国家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风险补偿,是指旗政府对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提供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池”由重点中小微企业和优质中小微企业组成。“中小微企业池”的组成产生办法由《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与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签订了《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合作协议》,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旗政府承诺对合作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金,并在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拨付到位。合作金融机构承诺按风险补偿金放大10倍发放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成立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工信和科技局,由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对接,中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由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七条 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与合作金融机构制定政府风险补偿金实施细则,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核并拨付政府补偿金,开展绩效考评工作,提出调整政府对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的建议。
第八条 政府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助保金贷款。
第九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完成对“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金融机构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将合同和协议抄送助保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的同时,按《喀喇沁旗中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企业助保金后,该笔贷款正式纳入政府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当“中小微企业池”中企业的贷款逾期1个月未还时,合作金融机构可启动代偿程序,由贷款银行向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企业助保金先行代偿,合作金融机构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三条 当企业助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
第十四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以后,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委托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再按先后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 如需代偿额度超过企业助保金及政府承诺额度,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银行对借款企业的债权优先受偿。
第十六条 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建立助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助保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助保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旗中小微企业助保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专项担保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专项担保资金行为,由旗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府补偿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和合作金融机构要及时追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定期进行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小微企业法人贷款风险的申报、审核以及财政补偿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等有关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助保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 日印发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