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牢把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将之贯穿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监管、建筑业监管和发展、物业管理等工作及自身建设全过程各方面。
(二)负责协助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全旗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全旗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中央、自治区、赤峰市和旗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并监督实施,指导全旗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四)拟订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旗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物业管理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对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全旗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和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指导数装水泥产业发展。
(八)指导监督城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国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镇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
(九)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镇村庄整治和小城镇(县麻县政府所在地)建设相关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镇农村社区住房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村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和危房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落实全镇特色景观旅游项目(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级各类重点镇、特色镇(村)创建和实施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拆迁工作。
(十)负责住建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十一)指导全旗建筑节能工作。拟订全旗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旗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组织拟订全旗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有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和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十五)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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