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管理;指导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发放;负责全旗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相关政策。
(三)负责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发展。负责产业运行态势监测、统计分析;严格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新经济政策的推进落实。
(四)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服务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和建筑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指导房地产和建筑行业职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定额、工程造价、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参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五)负责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承担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承担成品住宅推进和监管工作;负责房屋楼盘表的建立和面积管理;负责房屋交易行为监管,承担房屋买卖、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网签工作;负责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体系;负责建筑材料在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使用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和白蚁防治管理;监督管理全旗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城市更新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负责城乡建筑风貌的立面管理,负责城市既有建筑风貌提升、功能改造的统筹协调;负责特色街区建设的统筹协调;承担棚户区、危旧房、老旧院落(小区)、城中村、旧城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八)负责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协调城乡基本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旗级重大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承担旗委、旗政府指定的重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九)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跟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承担县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


蒙公网安备150428021504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