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喇沁旗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发[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喇沁旗水利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喀喇沁旗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及市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利法规的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旗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责保障全旗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执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旗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街道)供水工作。
(三)负责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指导直属股站及二级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局管各类资金的计划、分配和监督检查。负责局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水利行业的经济技术协作。
(四)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指导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指导对河湖库和地下水实施监测,组织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全旗重要河流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全旗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全旗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按规定权限组织有关工程的验收。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定水土保持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预测预报,负责旗本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和辖区内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的管理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闸、大坝和堤防河道等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
(十一)完成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喀喇沁旗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事项受理分转、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机关党办。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干部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组织汇总编制全旗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汇总编制全旗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的绩效评价。负责部门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
(三)河湖管理股(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落实旗级河长确定的事项。负责制定河长制各项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和分解河长制目标任务,组织实施河长制绩效考核。落实河长会议制度,启动部门联席会议,督促落实旗级河长对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督促河长制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河长履行职责。负责建立全旗河湖管理保护平台,组织实施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宣传和通报工作,对全旗乡镇(街道)以上各级河长进行备案管理,分批公布河长名录。组织指导全旗河道确权划界工作。组织编制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指导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负责河流、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 。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四)水政水资源与安全监督股。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信访事项的审核、督办工作。负责并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调处跨旗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组织开展河湖执法,负责协调公安、检察部门做好河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调查处理一般安全生产施工事故。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较大生产施工事故案件。及时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股。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农村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测预报水土流失状况。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六)建设运行管理股。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小型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旗水利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协调指导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 喀喇沁旗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其中: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 喀喇沁旗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喀喇沁旗河道灌区管护中心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旗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喀党机编发[202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喇沁旗河道灌区管护中心是旗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副科级。
第三条 喀喇沁旗河道灌区管护中心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负责组织实施全旗河段的河道治理和管护工作,开发利用河岸资源及橡胶坝运行管理。负责牛营子灌区和蟠龙山灌区的渠系建设、管理和水费征收工作。
第四条 喀喇沁旗河道灌区管护中心编制19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不再有效。
喀喇沁旗水资源保护
和水利工程质量监测中心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旗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喀党机编发[202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喇沁旗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旗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 喀喇沁旗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全旗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灌溉机电井管理工作。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全旗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信访事项的审核、督办工作。负责并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水行政执法,调处跨旗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组织开展河湖执法,负责协调公安、检察部门做好河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调查处理一般安全生产施工事故。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较大生产施工事故案件。及时检查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责建设工程的项目的质量监督,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完成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 喀喇沁旗水资源保护和水利工程质量监测中心编制19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不再有效。
喀喇沁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
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旗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喀党机编发[2021]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喇沁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是旗水利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相当于股级。
第三条 喀喇沁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中小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按规定权限审批农村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旗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监测预报水土流失状况。负责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喀喇沁旗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33名。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喀喇沁旗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不再有效。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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