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
设定凭据
【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第九条第三款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举报人要求对举报行为进行奖励的,应予受理审查。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规定或不真实的,不进行奖励。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奖励。
4.执行责任: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后续情况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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