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对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修正)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主管部门或上级监察机构交办、违法举报投诉,或其他原因开展医疗服务等情况,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在调查过程中,对各环节成本依法进行记录,测算和取证。
3.移送责任:将调查结果报送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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