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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1 |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5号公布;2018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自2018年7月3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本)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 | 对传销财物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食品案件可延长45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 | 对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 | 对无照经营的设施、场所及物品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临时扣留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 | 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 | 对非法直销活动财物的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 《直销管理条例》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9 |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无证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0 | 查封或者扣押假冒伪劣商品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二)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1 | 对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021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2 | 对与市场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3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市场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检查涉嫌违法的商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3 | 对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日期:2001年8月1日)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 第二项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装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4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5 | 对非法生产买卖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及军服仿制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军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于2009年1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6 |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扣押;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7 | 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销售和使用的,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8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9 | 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0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1 | 封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2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订本)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5日公布)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3 |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本) 第六十条 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4 | 查封、扣押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配送、使用或者召回疫苗。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5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违法从事乳品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行政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6 | 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7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8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9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0 |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1 |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进行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2 |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或者有重大嫌疑的产品、或者属于案件证据的、可能灭失的产品进行登记封存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严重质量问题不封存将产生社会危害的产品、或者有重大质量嫌疑的产品、或者属于案件证据的、可能灭失的产品,经旗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采取登记封存的措施;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销售者合 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3 | 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 第十条第(二)项 检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假冒伪劣商品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生产工具、设备和运输、销售、通讯工具,以及生产用原辅材料、包装物、半成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的销货款,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强制检查商品的;(二)不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或者随意超量收取抽样商品的;(三)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四)负有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的;(五)利用职权干扰和妨碍查处工作的; (六)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七)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4 | 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5 |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6 | 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7 | 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8 | 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9 | 查封、扣押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二)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0 |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十四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1 | 查封、扣押使用非法生产的、超过规定参数范围的、缺少安全附件装置,或者安全附件装置失灵的、 应当报废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有明显故障及异常情况的、未予整改的、发生事故未报告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下列严重事故隐患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的; (二)超过特种设备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四)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2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措施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1. | 一、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审批表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实施责任:①由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③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告知责任:①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②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对需要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四、决定责任:①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② 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查封扣押的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法定内容。 五、执行责任:①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清单。②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或损毁,造成损失予以赔偿。③查封扣押期限不超过30日,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理由。④发现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查封扣押的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或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等法定情形,应当制作并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 六、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