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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1 | 流通领域商品监测及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第八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根据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3.【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规定(修正)》(根据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协调和配合,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销售者合 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 |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0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经营凭证,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严重缺陷的商品。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的;(三)利用职权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四)向社会发布错误的消费警示信息和消费指导信息的;(五)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 |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 | 对直销行业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 | 对传销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 | 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地方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并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二)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对商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并对重要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备案制度。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 | 对粮食流通市场的检查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六条 第二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理办法》(2009年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粮食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干预粮食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 | 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的查处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发布) 第三条第一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9 | 广告行业监督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根据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2.【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根据2006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0 | 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 |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 3.【部门规章】《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自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根据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1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本)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十一条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2 | 对特殊标志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2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2号发布)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一)询问有关当事人;(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三)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四)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3.【行政法规】《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48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亚运会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对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3 | 印刷业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4 | 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9月4日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5 |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经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外经贸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外经贸行政部门)批准,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外商独资职业介绍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成立的外国商会不得在中国从事职业介绍服务。 2.【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 审批机构和登记管理机构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6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02年 ) 第四条 第三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登记注册和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7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公安部令第59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6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中介活动的市场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8 | 企业登记、经营、年报等行为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6.【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19 | 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5月15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二○○八年第8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0 | 对拍卖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发布 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获知的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要求保密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内容,应当依照保密规定为其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规定处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1 | 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2 | 对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部门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3 | 对零售商、供应商在各自职责范围促销及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17号令,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4 | 对技术市场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对技术贸易机构及其他专门技术贸易活动场所的登记,核发《企业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会同技术市场主管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三)依法查处技术贸易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5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6 |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7 | 对与报废机动车车回收有关活动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8 | 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29 | 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令第654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公布)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0 | 对职责范围内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1 |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2 | 对职责范围内旅行社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3 | 对洗染业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的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4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8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5 | 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6 | 对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十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7 | 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第三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现场检查、调查、查阅、查封、扣押等职权。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本地区的棉花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棉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纤维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放纵麻类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茧丝质量违法行为,或者阻挠、干预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建议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在茧丝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8 | 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文化市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一、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二、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三、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四、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39 |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0 | 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检查(含医疗机构制剂)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四十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认证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以确认认证合格企业是否仍然符合认证标准。 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三种形式。跟踪检查按照认证现场检查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应将结果记录在案。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1 | 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消费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本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2 | 化妆品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3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3 | 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4 |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5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6 | 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7 | 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8 | 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食品监督抽验计划,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选择适当方式公布检验结果。 监督抽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检。 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督抽验应当支付样品费,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4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0 | 对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 65 号令) 第二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填写《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移送通知书》,连同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等样件,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 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发布地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撤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1 |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门规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 卫生部令第72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制度和监督检查档案。监督检查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销售流向、使用情况等内容;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档案应当全面详实,应当有现场检查等情况的记录。每次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2 |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正本) 第九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3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本) 第八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生产者、销售者合 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泄漏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4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5 | 商品条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公布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负责组织全国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13年1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区商品条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推广、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内蒙古分中心(以下简称物品编码机构),负责全区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条码工作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因条码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失误,给系统成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6 | 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7 | 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第三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8 | 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本)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59 |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0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4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1 | 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2.【部委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2号公布 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依法开展的能源计量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2 | 对所辖区域内能源效率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16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2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3 | 地理标志产品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6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4 | 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本)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有关制定、实施标准的活动进行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5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6 | 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本) 第十六条第三款 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2.【部委规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6号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履行节能义务,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并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7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证部门应当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必要时应当派人现场监督考试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发证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档案,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情况。发证、复审及监督检查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公示查询系统。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8 |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立即处理的;(七)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或者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的;(八)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九)泄露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十)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未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上报的;(十一)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十二)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69 | 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 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2.【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不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发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严重失实,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条例的规定,乱收费的。 第六十三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第六十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0 | 对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1 | 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地方监督抽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2 | 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本)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3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本)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二)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三)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4 | 对消防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2012年8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5 | 对乳制品生产环节、乳品进出口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6 | 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3年11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5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7 | 对辖区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8 | 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79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公布) 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帮助和督促加油站经营者按照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加油站的计量管理工作。 (二)对加油站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组织计量执法检查,打击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加油站完善计量保证能力,鼓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加油站开展“加油站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纠纷投诉,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0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4号公布)第三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眼镜制配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眼镜制配者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眼镜制配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二)对眼镜制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相关计量活动进行计量监督管理,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三)引导眼镜制配者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和对有条件的眼镜制配者开展省级“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 (四)受理计量投诉,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1 | 农业标准规范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部委规章】《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9号令)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农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按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验、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2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3 | 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4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统一实施监管 | 行政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计量监督管理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
85 | 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检查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1月29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检查责任: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①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告知监督检查性质、内容、范围、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等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等信息。③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④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2.处理责任:检查结束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调查,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负责人批准。依法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3.移送责任: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归档备查,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各业务股、各基层所 | 张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