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清单
来源:喀喇沁旗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6-06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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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 责任科室 | 责任人 |
1 | 对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国家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加大奖励力度。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预算。 | ⒈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⒉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对举报信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⒊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⒋送达责任:足额发放奖金。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监督检查。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办公室、财务室 | 张雷 |
2 | 对价格的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2.【部门规章】《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14年1月26日发改价监(2014)165号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举报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未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审查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也可以给予100元至2000元物质奖励。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物质奖励。第九条 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举报案件,可以适当提高物质奖励金额,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 | ⒈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⒉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对举报信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⒊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⒋送达责任:足额发放奖金。⒌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加强监督检查。⒍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 《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办公室、财务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