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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许景杰 行政相对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案件名称 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十家石灰石矿许景杰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应急罚〔2026〕矿山7号
罚款金额 2.3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9-24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8月12日,我局收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移送书(蒙非煤安全监察六处移〔2026〕39号),在2026年8月12日,我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六处对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十家石灰石矿进行抽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坑下排水管路使用DN125两条排水管路,一条为PVC胶管,一条为钢管备用,现场实际敷设两条钢管路;750水平集水坑在用水泵与排水管路未连接。你作为组织施工人员,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防排洪设施:“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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