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未按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等违法行为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6〕矿山6号 | ||
| 罚款金额 | 14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4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合计对赤峰山水远航水泥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的规定。行为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5.4.2.3条:“双车道的路面宽度,应保证会车安全。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设置警示标志。”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一、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坑下排水管路使用DN125两条排水管路,一条为PVC胶管,一条为钢管备用,现场实际敷设两条钢管路;750水平集水坑在用水泵与排水管路未连接。二、790m平台至775m平台北侧运输道路缺少限速标志,运输道路拐弯处缺少警示标识。 | ||
| 处罚依据 | 行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防排洪设施:“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章(露天矿山现场)运输系统:“主要运输道路的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处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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