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6〕矿山9号 | ||
| 罚款金额 | 32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合计对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行为1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8.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7.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行为3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4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KA30-2026)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5违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KA30-2026)第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8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系统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测检验管理规范》(AQ 2068-2019)第5.5.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1.二采区七中段有三名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经抽查三人均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八采区七中段有一名作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2.二采区十中段水泵房休息硐室内铺设两条普通插排电源线,使用普通电热毯取暖;3.二采区七中段盲竖井内共有两名作业人员,均未携带气体检测仪,盲竖井井口处一人单岗作业,将气体检测仪放入工具箱内,且未开机 ;4.二采区七中段盲竖井已施工300余米,仅在十中段贯通处设置局扇供风,风筒末端在十四中段吊盘下方,距井底约20m;5.八采区盲竖井已施工240米,局部通风机风筒仅由井口向下延伸20米,风筒跟进严重滞后;6.未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入井现场验收动火作业情况;7.八采区七中段通往南翼回风井安全出口被一道铁门封堵,安全出口不畅通;8.二采区七中段盲竖井提升绞车一处闸瓦间隙失效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工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使用1台(套、种)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通风系统:“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通风系统:“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动火作业:“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为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提升系统:“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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