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等违法行为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6〕矿山8号 | ||
| 罚款金额 | 50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合计对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行为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8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9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行为1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行为1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存在1.二采区明竖井七中段马头门处设置的安全门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八采区七中段马头门摇台、安全门和提升机未联锁;2.二采区十中段水泵房、八采区七中段水泵房防水密闭门的锁紧把手被水泥地面严重卡阻,无法转动把手,防水密闭门无法关严;3.二采区十中段水泵房的直通电话设置在休息硐室内,休息硐室上锁;七中段正在施工的盲竖井井口处设置的电话为非直通电话;4.二采区十中段避灾硐室附近巷道内一部氧气传感器故障报警,该传感器未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5.二采区七中段盲竖井已施工300余米,八采区盲竖井已施工240米,均未安设一氧化碳传感器;6.二采区反风试验造假,仅有反风试验报告,没有反风试验方案。反风试验报告内容粗糙,报告显示反风试验由通风科负责人梁宇组织,询问此人反风试验,一问三不知。报告内显示的现场测风人员6人无一人入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查询风机开停历史曲线,八采区反风试验周期超过一年;7.二采区井下所有风机开停传感器、个别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未接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8.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没有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的记录;9.2026年7月23日23:53至7月24日05:48、7月24日23:36至7月25日06:22、7月26日23:03至7月27日06:16等时间段,八采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抽查人员定位系统发现,主要通风机停机期间有人员入井;10.生产技术科负责人(矿山工程技术人员)自2026年5月初矿山复工以来至今,一直没有入井履职;11.八采区井口闸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行为1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二、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一)基本安全设施7.竖井提升系统(1)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闭锁装置等)”的规定,摇台、安全门和提升机联锁装置属于安全设备。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8.13条:“提升系统应设下列保护和联锁:--摇台工作状态的联锁;--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门未关闭的联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鉴于有两处以上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提升系统:“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联络系统:“己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联络系统:“己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联络系统:“己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通风系统:“主通风设施不能在 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联络系统:“己经建立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通风系统:“主通风机发生故障、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通风系统:“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五职矿长和专职技术人员:“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未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行为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及通信联络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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