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克处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应急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克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应急罚〔2026〕矿山10号 | ||
| 罚款金额 | 3万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2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8月13日至8月14日,我局联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监察执法六处对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浙江中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驻赤峰金蟾矿业有限公司金矿项目部)存在14条安全隐患(其中重大事故隐患8条)。你作为该项目部经理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事项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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