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赵志丹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医院工作人员赵志丹未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血清学产前筛查检测工作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当罚[2026]17号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2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四)经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第十条: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6年7月15日对喀喇沁旗旗医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喀喇沁旗医院工作人员赵志丹未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从事血清学产前筛查检测工作。 | ||
| 处罚依据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违法情节是从事产前诊断1人次的,处罚种类是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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