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云峰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医师张云峰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行医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当罚[2026]18号 | ||
| 罚款金额 | 29498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3 | ||
| 处罚类别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498元;3.罚款15000元;4.合计罚没款29498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12345投诉举报工单后,于2026年5月20日对喀喇沁旗星傲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患者鞠某某的门诊病历中医疗美容手术是由医师张云峰、于某某、潘某某三人完成的操作,手术时间是2025年10月2日。检查医师张云峰资格证书发现张云峰于2025年9月23日主要执业机构变更至深圳昱盛禾门诊部,2025年10月17日主要执业机构变更至春禾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医疗美容诊所,2025年10月23日增加备案执业机构到喀喇沁旗星傲医疗美容门诊部。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主办: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80030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党政综合楼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476-3751220 蒙ICP备0700027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