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花花医联(内蒙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花花医联(内蒙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将医疗器械信息记载到病历中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当罚[2026]16号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1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临床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使用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应当将医疗器械的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以及与使用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必要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12345投诉举报工单后,于2026年7月14日对喀喇沁旗花花医联(内蒙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下列违法行为:花花医联(内蒙古)医疗美容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医疗器械L型假体,未将L型假体的医疗器械名称、关键性技术参数等信息记载到病例等相关记录中。 |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医疗器械使用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依法责令相关责任人员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人员执业证书,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三)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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