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新洁安消毒餐具厂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新洁安消毒餐具厂未提供餐具的消毒合格证明、餐具未标注生产日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食当罚[2026]1号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6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新洁安消毒餐具厂配送的餐(饮)具箱内无消毒合格证明,餐具未标注生产日期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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