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星傲医疗美容门诊部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星傲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经注册在本机构的护士参加美容手术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当罚[2026]15号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护士条例》第七条第一款: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 ||
| 违法事实 | 喀喇沁旗星傲医疗美容门诊部使用未经注册在本机构的护士刘某某参加美容手术 | ||
| 处罚依据 | 《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违法情节是情节轻微或首次发生的,处罚种类是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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