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胥铭恒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案件名称 | 医师胥铭恒未按照规定给患者超量开具药物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卫医当罚[2026]8号 | ||
| 罚款金额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24 | ||
| 处罚类别 | 警告 |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 ||
| 违法事实 | 医师胥铭恒在喀喇沁旗小牛群镇中心卫生院给患者超量开具药物。 | ||
| 处罚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违法情节是未给患者造成伤害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是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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