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喀喇沁旗食立方水产熟食店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工商户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案件名称 | 喀喇沁旗食立方水产熟食店(陈伟东)涉嫌经营散装食品无标签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喀市监处罚〔 2022 〕174号 | ||
| 罚款金额 | 2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22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9月5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乃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喀喇沁旗食立方水产熟食店所经营的馒头未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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