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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喀喇沁旗盛世大药房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工商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盛世大药房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案
决定书名称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喀市监处罚〔 2022 〕176 号
罚款金额 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9-22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喀喇沁旗盛世大药房所经营的维生素C无供货合格证明文件,罚款6000.00元,不明码标价销售维生素C,罚款4000.00元,总计100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等有关情况”。
违法事实 2022年9月2日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乃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喀喇沁旗盛世大药房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维生素C无供货相关合格证明文件,且不明码标价销售,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补齐相关证明资料及明码标价后销售。2022年9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喀喇沁旗盛世大药房仍未改正。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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