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郝景成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郝景成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01046 号 | ||
| 罚款金额 | 15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10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1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十六条“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 ||
| 违法事实 | 于2026 年08 月25 日对郝景成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6 年8 月18日1 时40 分,喀喇沁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与喀喇沁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执法人员在锦东路与陈砬线红绿灯路口处开展流动巡查时,查处蒙D99239 号重型自卸货车和蒙 D66463 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运输车辆,执法人员于2026 年8月21 日17 时在原锦山东岳氟化氢有限公司院内对上述两辆车辆进行称重检测发现蒙D99239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货总重69160千克、蒙D66463 号重型自卸货车68660 千克。执法人员于2026 年8 月24 日询问驾驶员得知上述车辆是在原锦山东岳氟化工有限公司院内装载的渣土,准备运到元宝山区,联系人是郝景成。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 ||
| 处罚依据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第85 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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