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尹桂芳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元华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尹桂芳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 ||
| 决定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01041 号 | ||
| 罚款金额 | 25000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11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25000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6 年 08 月 02 日对 赤峰元华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尹桂芳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6 年 07 月 21 日 18 时 00分,赤峰市交通运输局交办赤峰元华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执法人员王文龙、张大蒙现场处置,到达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楼子店村 4 组赤峰元华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后向该公司经理郭建虎出示执法证件,该公司经理郭建虎对执法人员的身份予以确认。检查中发现赤峰元华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存在多次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按照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尹桂芳未严格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事故隐患。 |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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