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第04006号 | ||
| 罚款金额 | 1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3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01月27日13时40分,执法人员张大蒙 、王文龙在检查中发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锦山西收费站(G45大广高速出口),沧州运输集团股份公司所拥有大型客车冀J7H390涉嫌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126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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