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德弘商贸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德弘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第03008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4-27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赤峰德弘商贸有限公司2026年1月3月车辆赋码连续三个月车辆赋码红码占比超10%,或红码黄码超20%,一月份对该公司进行约谈,二月份对该公司挂牌督办并指导企业后在2026年三月依然车辆红码占比超10%或红黄码超20%,情节严重。 | ||
| 处罚依据 |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罚率低于90%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篇第46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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