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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晓斌 行政相对人类型 个体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郭晓斌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案。
决定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喀交罚(2026)第01004号
罚款金额 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10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2026年3月10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
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03月09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张志军、王文龙接到其他部门移交,在平锦线上行方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西桥镇西桥镇人民政府,刘超所驾驶牵引车蒙D94412(挂车号:蒙DX258挂)涉嫌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
处罚依据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79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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