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仁学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个体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徐仁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01005号 | ||
| 罚款金额 | 2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03月13日14时00分,执法人员王文龙、刘志强接到张女士投诉举报,在峰润新村到锦山三中下行方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峰润新村,徐仁学所驾驶涉嫌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
| 处罚依据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规定,依据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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