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市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 ||
| 案件名称 | 赤峰市豪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决定书文号 | 赤喀交罚(2026)第04009号 | ||
| 罚款金额 | 3000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3-16 |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来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遗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工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
| 违法事实 | 2026年03月16日09时00分,执法人员张大蒙、王文龙在检查中发现,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方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牛家营子收责站(G45大厦值一方向,内京市集泰混土有限公司所拥有普通货车蒙DE5955涉嫌未取得青速出的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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