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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说明

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喀喇沁旗司法局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 企业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件号
执法主体名称 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
案件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测案。
决定书名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 赤喀赤罚(2026)第04010号
罚款金额 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3-17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评定;超过6(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评定(二)其它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验检测和技术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评定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6年03月17日08时40分,执法人员张大蒙、刘志强接到交办,在喀喇沁旗锦山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喀喇沁旗交通运输局,内蒙古自治区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拥有牵引车蒙D89094涉嫌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运输车辆。
处罚依据

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裁量权基准》第42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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