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强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自然人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号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执法中队 | ||
| 案件名称 | 李强毁坏林地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48号 | ||
| 罚款金额 | 9504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8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人民币9504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 ||
| 违法事实 | 李强在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七组土龙沟文强商贸北侧因儿子结婚,在林地内垫砂石停车致使毁坏林地。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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