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8号)精神,喀喇沁旗政府于2022年4月起对喀喇沁旗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依据、执法决定等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二、此次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是对现有事项予以固化,喀喇沁旗司法局将建立公示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示的调整和优化。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赤峰泰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型 | 企业 |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证件号 | |
| 执法主体名称 | 喀喇沁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林草执法中队 | ||
| 案件名称 | 赤峰泰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 ||
| 决定书名称 | 喀喇沁旗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 ||
| 决定书文号 | 喀林草行罚决字[2026】第047号 | ||
| 罚款金额 | 1923元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27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2.限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恢复草原植被;3.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的罚款人民币1923元。 | ||
| 违反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 | ||
| 违法事实 | 赤峰泰东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该公司院内东侧和南侧超审批违法使用草原。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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