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规范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喀喇沁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行政执法权。委托期限为一年,自2026年7月23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现将委托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或因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不规范执法等行为,或其他乱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如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8.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三、办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1.办公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锦桥路25号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
2.咨询和投诉电话:0476-3772812
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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