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喀 环罚〔2017〕19号
赤峰川联矿物质饲料有限公司:
地址: 喀喇沁旗牛营子镇陈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 杜俊
我局于 2017 年 11 月 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5000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副产品磷石膏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贮存于生产厂区外东侧山上。以上事实,有 2017年11月23日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17 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喀环罚告字 [2017]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圆整(¥900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喀喇沁旗支行
户 名: 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
账 号: 06050228292195143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或者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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