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0日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修订版)
二○二二年七月
目 录
1 总则 2
1.1 编制目的 2
1.2 编制依据 2
1.3 适用范围 2
1.4 工作原则 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
2.1组织机构 4
2.2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4
2.2.1旗防指组织机构 5
2.2.2旗防指职责 6
2.2.3旗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7
2.2.4旗防指办公室职责 14
2.2.5旗防指工作组职责 15
2.3镇乡街抗旱防汛指挥部 19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19
3.1 预防预警信息监测 19
3.2 预防预警行动 24
3.3监测预报预警 27
3.4预警支持系统 29
3.5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 30
3.6预警响应分级及行动30
4 应急响应 34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34
4.2 Ⅳ级应急响应 35
4.3 Ⅲ级应急响应 38
4.4 Ⅱ级应急响应 41
4.5 Ⅰ级应急响应 44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8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53
4.8 调度和指挥 54
4.9 抢险救灾 55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5
4.11社会力量动员 56
4.12信息发布 57
4.13应急善后 57
5 应急保障 58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8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9
5.3 技术保障 65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6
6 善后工作 68
6.1 救灾 69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0
6.3 水毁工程修复 70
6.4 灾后重建 70
6.5 抗旱防汛工作评价 70
7 附则 71
7.1 名词术语定义 71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7.4 预案解释部门 74
7.5 预案实施时间 75
8 附件 附表 附图 .................................................................................75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全旗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抗旱防汛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喀喇沁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旗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河流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城区积水、农村沥涝等洪涝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和应急保障等工作分别按照中心城区排水、农村除涝等防御保障预案的规定开展。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抢、救相结合。抗旱防汛并举,常态管理和非常态管理相统一,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结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和化解水旱灾害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抗旱防汛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灾种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抗旱防汛工作全面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上下联动工作机制。
(3)抗旱防汛以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
(4)抗旱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坚持依法抗旱防汛,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抗旱防汛的常备力量,民兵预备役主要承担防汛抗洪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要。
(7)坚持抗旱防汛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坚持依法管水、科学治水、合理用水和全面节水,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按照抗旱防汛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全旗抗旱防汛工作组织体系由旗、乡镇(街道)两级组成。
旗政府设立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各乡镇(街道)设立本级抗旱防汛指挥部。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水利、住建、城旗综合执法、电力、通信、铁路、交通、石油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抗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抗旱防汛工作。同时根据旗防指成员单位职责密切合作、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成全旗抗旱防汛工作。
2.2 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全称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旗防指”),全面领导、组织全旗的抗旱防汛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抗旱防汛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相关流域防总(以下简称流域防总)、内蒙古自治区抗旱防汛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总”)和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旗防指”)的决定。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全旗抗旱防汛工作,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全社会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安排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启动、终止全旗抗旱防汛应急响应,下达重要抗旱防汛指示、命令。
2.2.1 旗防指组织机构
总 指 挥:旗委副书记、旗人民政府旗长
常务副总指挥:旗委常委、旗人民政府常务副旗长
副 总 指 挥:旗政府分管水利副旗长
旗政府分管城建副旗长
旗政府副旗长、公安局局长
旗人民武装部部长
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旗气象局局长
旗水利局局长
成 员:宣传部、旗政府办公室、农牧业局、 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信和科技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和草原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教育局、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城旗综合管理执法局、融媒体中心、乡村振兴局、供销联社、森林消防中队、武警喀旗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电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中石油喀喇沁旗经营部、中国移动喀喇沁旗分公司、中国联通喀喇沁旗分公司、中国电信喀喇沁旗分公司、锦山水文站、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
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旗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旗防指组成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适时调整。
2.2.2 旗防指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旗有关抗旱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法令;
2.组织拟订全旗有关抗旱防汛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负责本级政府抗旱防汛责任制落实;
3.负责组织制定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制定本辖区主要河流防御洪水方案、抗旱预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5.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抗旱防汛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负责喀喇沁旗旗级抗旱防汛队伍和物资调配;
6.组织协调指导各镇乡街、各部门水旱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确定进入汛期和结束汛期时间,及时掌握全旗汛情、旱情、灾情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
8.承担旗抗旱防汛宣传、培训、演练工作,承担重大水旱灾害调查评估的组织指导工作;
9.参与抗旱防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
10.负责与上级、平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协同合作,指导下级机构工作;
11.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3 旗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旗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参加上级指挥部门召开的抗旱防汛各级会议,负责组织召开本级抗旱防汛相关会议,负责全旗抗旱防汛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2.旗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防汛抢险救灾。根据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的要求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和协调驻地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旗人民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3.旗应急管理局:参与水旱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组织、协调、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旗领导组织重大水旱灾害处置工作,协调消防救援力量及多种应急资源参加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情统计、发布、组织、指导遭受洪涝及严重旱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人员调配及正规化、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和协调汛期全旗安全生产工作。
4.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旗抗旱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全旗防洪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组织建设和管理主要防洪抗旱工程;负责防洪除涝抗旱工程的行业管理;参与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制定全旗抗旱防汛工作方案,负责制定河道防洪预案;负责提供雨情、水情、洪水预报调度方案及安全度汛措施,供领导指挥决策;负责河道、水毁工程修复和通信设施建设的申报和审批;负责抗旱防汛经费、物资的申报和管理。
5.旗气象局:负责天气形势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提供农牧业旱涝信息和旱情监测信息;从气象角度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及时向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常规天气预报、暴雨类天气预报和实时雨情等气象信息。
6.旗农牧业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牧业旱、涝灾等灾情信息。指导农牧业抗旱防汛和灾后农牧业救灾、生产恢复;指导灾区调整农牧业结构、推广应用旱作农业节水技术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对种子(种畜禽)、饲草、兽药等救灾物资进行储备、调剂和管理。
7.旗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抗旱防汛宣传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防汛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8.旗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抗旱防汛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和水文、防汛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防洪抗旱工程和防汛通信设备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防汛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必要时,按照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决定,会同交通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负责为防汛车辆发放特种通行证;灾区及灾民转移后治安工作。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被淹的道路、桥梁和抗洪抢险通道等重点道路实行24小时执勤守护。一旦发生洪灾,立即赶赴灾区,摸清道路状况,指挥、疏导交通,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抗洪抢险交通组织的需要,设置交通标志牌。对可能被淹的道路和抗洪抢险重点通道要制定出交通管制预案。与新闻媒体保持联系,根据抗洪抢险需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交通管制及分流公告。对担任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车辆,要迅速予以疏导,提供通行方便,确保抢险救灾车辆的安全通行。
9.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旗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0.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抗旱防汛规划工作。对抗旱防汛设施、重点防洪工程除险加固和水毁工程修复的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灾区灾民粮食、食品的供应。
11.旗工信和科技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旗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抗旱防汛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供应;协调安排工商企业防汛抢险。
12.旗民政局: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灾民安置;管理分配旗救灾款、物资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13.旗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旗抗旱防汛预算,安排抗洪抢险、修复水毁工程、防洪抗旱、救灾等资金,及时下拨抗旱防汛经费,并监督使用。
14.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旗防汛工作,制订城旗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区防汛预案;掌握城旗防汛情况;组织城旗抗洪抢险工作;监督检查城旗防汛设施的安全运行、行洪障碍清除和城区排涝工作。遇特大暴风或连续降大雨天气时,迅速组织人员及时检查疏通地下排水管道,做到排水畅通;组织专门力量,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学校、医院、敬老院和居民区等进行认真检查,对易积水情况进行疏通,及时报告,确保城区排涝设施全过程、满负荷运转,必要时及时组织足够的临时排涝设施进行强排。
15.旗自然资源局:负责山洪地质灾害的防治、救援等工作。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监督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负责山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并在道路山洪易发地区设立警示标志。
16.旗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防汛抢险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项目法人)清除碍洪设施;组织运力,安排紧急抢险物资运送和人员撤离所需的车辆,保证抗旱防汛抢险救灾人员、防疫人员、抢险救灾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确保优先到达;负责水毁公路的抢通和本系统所辖工程设施的防汛安全,保证公路的畅通;保障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客货旗场秩序;
17.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木材供应,及时办理防汛抢险工程建设所需林木的砍伐手续。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林业旱涝等灾害情况;组织林区防洪工程的防汛抢险及水毁工程的修复。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河道清淤、清障工作。
18.旗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旅游行业抗旱防汛安全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指导文化旅游系统开展抗旱防汛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文化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做好汛前摸底和检查工作,指导景区(点)作出避险计划,负责对喀喇沁旗境内的各景区、旅游景点、文物古迹等重点防御区域进行全面摸底检查工作,详细记录,并做好各项防御措施。
19.旗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以及校园、校舍的防洪排涝安全,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协助做好校园安置点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20.旗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监督检查山洪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山洪灾害后生态环境监测及恢复治理工作,组织对重大山洪灾害防治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1.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灾区重要商品旗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灾区所需生活用的调运和供应。
22.旗综合执法局:城旗发生内涝时,负责水淹区域、道路卫生清扫及垃圾清运工作;组织防汛应急抢险队伍,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抗旱防汛任务。
23.旗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防汛宣传工作。及时准确报道经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抗旱防汛动态;负责洪涝旱灾声像报灾材料的制作,防御山洪知识的宣传和公益广告的制作和播发。
24.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做好因洪旱灾害返贫人员的扶贫救灾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扶贫工作;组织、指导对贫困人口受灾情况的调查工作。及时下拨扶贫资金,并监督使用。
25旗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协调抗旱、防汛抢险救灾有关物资的筹集和供应。
26.旗消防救援大队、森林消防支队、武警喀旗中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实施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旗人民政府转移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27.国家电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负责全旗汛期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防汛抢险、抗旱、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
28.中石油喀喇沁旗经营部:负责保障防汛抢险抗旱的油料供应和储备工作,做好本部门的防汛工作。
29.各通讯分公司:负责各自系统网络公共设施的防汛建设和维护,确保通信工程的防洪安全和汛期通信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保证抢险通信畅通。
30.锦山水文站:负责锡伯河在喀旗境内的水情、雨情、汛情的收集、传输和水文情报预报,并向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和各级防汛部门及时提供各种水文情报预报信息。
31.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管理办公室:落实抗旱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本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抗旱防汛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和落实本级抗旱防汛24小时值班工作制度。负责本级抗旱防汛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本辖区内汛前河道设障、清障工作。落实防汛预警系统的建立、抗旱防汛设施准备、队伍组建、经费保障及汛后水毁工程的修复,灾情的统计、上报和处置等工作。开展抗旱防汛宣传教育,完成上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指令。
全旗各单位要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抗旱防汛工作,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
2.2.4 旗防指办公室职责
旗防指下设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旗防指办”)作为旗防指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旗应急管理局,承担旗防指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承担旗防指日常工作,起草旗防指有关文件,负责本级抗旱防汛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各镇乡街防指办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拟定抗旱防汛类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抗旱防汛专项预案;组织开展抗旱防汛应急演练;负责抗洪抢险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开展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及实施;负责掌握全旗抗旱防汛动态、水旱灾情,研究制定宣传方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指导抗旱防汛新闻报道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抗旱防汛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中央、自治区、旗、旗抗旱防汛经费的分配计划、抗旱防汛物资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指导开展抗旱防汛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
2.2.5 旗防指工作组职责
旗防指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8个专业工作组,分组开展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增补。
1.监测预警组
组长单位:旗气象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旗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天气形势、河道洪水、干旱情况进行监测、预报,为旗防指及时提供准确的雨情和短、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趋势预测等气象信息和水文信息,提出突发灾害性天气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做好暴雨、干旱等灾害影响评估。负责旗域内雨水情测报、洪水预报、提前预判洪水影响,提出预警信息,及时向旗防指通报雨水情及洪水预警信息,根据防指要求开设临时观测站点,并做好重要点位雨水情信息加报。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大气和应急等监测,负责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和管理,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工程调度组
组长单位:旗水利局
成员单位:旗气象局、应急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局、锦山水文站、各重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掌握我旗及与我旗相关的流域防洪工程工情、雨水情、调度方案执行等基本情况;掌握各类水库、堤防工程及重要山洪沟的工情险情信息;指导责任部门制定除险加固措施和抢险方案,督促、指导各镇乡街、各部门做好水库供水资源调度工作;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及时上报各水利重点工程工情变化情况及各类险情信息,提出洪水调度参谋意见;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3.抢险救援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人武部、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工信和科技局、国家电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受洪涝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组织旗级防汛抢险队伍实施抗洪抢险,衔接民兵参与抗洪抢险行动;根据各镇乡街需求和具体情况,及时派出专家组现场指导;督查各镇乡街做好防汛抢险工作;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医疗救治及卫生防疫组
组长单位: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员单位:旗人武部、公安局
主要职责:组织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灾害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及时向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防控和伤员救治信息;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5.基础保障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和科技局、国家电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中国石油喀喇沁旗经营部、中国移动喀喇沁旗分公司、中国联通喀喇沁旗分公司、中国电信喀喇沁旗分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抗旱防汛物资的储备、冻结与管理工作;负责保障公路等交通运输畅通;负责保障应急电力、应急用油供应补给;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防汛通信保障工作;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因灾受损的公共电信基础设施;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旗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旗应急管理局、水利局、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组织收集、协调、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过程中的各类综合情况,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7.后期保障及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旗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旗水利局、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农牧业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电网供电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镇乡街(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外援物资的接收、调配和调运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运物资、输送抢险人员和群众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紧急情况下,组织协调交通、铁路、公路等有关单位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救灾运输工作;组织灾情核查,及时向旗防指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水旱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管理、分配上级和社会各界救助受灾群众的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灾后重建等资金筹措和拨付,负责申请各级防汛、救灾款项工作;负责防汛抢险、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8.安保维护组
组长单位: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旗人武部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破坏抗旱防汛工作的犯罪活动;完成旗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镇乡街抗旱防汛指挥部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设立抗旱防汛指挥部(以下简称“镇乡街防指”或“事发地防指”),由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成。
各镇乡(街道)防指在上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建立辖区抗旱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贯彻执行旗防指的决定;统一指挥领导组织辖区内抗洪、救灾工作;发布抗洪救灾动员令,动员辖区内各种力量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启动、终止辖区内抗旱防汛应急响应;下达重要抗旱防汛指示、命令;组织做好抗旱防汛宣传工作等。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监测
为有效防控防汛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对突发事件风险因素评估,依托水文、气象、规划及上游地区发布的监测信息,建立完善日常抗旱防汛监控机制。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由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负责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送旗防指办,旗防指办及时组织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对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会商评估,报旗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抗旱防汛指挥机构。
2.当预报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旗防指办应提早预警,并通知各有关镇乡街和旗防指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做好相应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旗水利局、水文部门应加密监测,依据预报方案进行水文预报。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至旗防指。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流量)及以上洪水时,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办;发生洪水所在的镇乡街防办应在每日8时前,向旗防指报告工情和水情情况;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上报至旗防指。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旗防指办上报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如遇超标准洪水或险情持续发展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溃口险情时,应立即上报,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转移工作。
2.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旗防指办报告,水库泄洪时要提前通知下游地区。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旗防指办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以便随时联系、掌握情况,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旗政府应立即组织险情处置,旗防指应在接到信息第一时间向旗防指上报险情及险情处置情况,水库泄洪时要提前通知下游地区。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1小时内报旗防指、区防指。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种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水库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提早向旗人民政府及旗防指办上报险情,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拦河闸坝工程信息
旗、乡两级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落实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汛期应加强工程巡视和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旗抗旱防汛指挥机构。
(1)当河流发生洪水时,闸(坝)管理单位要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指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并及时将过闸(坝)流量、水位、闸门开启高度、开启孔数以及工程运行情况报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旗、旗防指。同时将过闸(坝)洪水信息传递下游相关单位。
(2)当闸(坝)出现险情时,闸(坝)管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抢险,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下游预警,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旗、旗防指办报告出险位置、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拦河分洪枢纽实施分洪或橡胶坝塌坝泄水时,应提前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方式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4.塘坝工程信息
当出现暴雨类天气时,塘坝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塘坝工程的观测,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一旦出现险情立即投入抢险,同时将险情报旗防指。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塘坝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旗防指报告,并发出预警,为群众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电力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旗防指办报告洪涝受灾情况,旗防指办汇总分析后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办。对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重大灾情,3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旗、旗防总,并做好后续灾情的滚动统计和核查上报。
(3)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旗政府和旗应急局及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洪涝灾情。
2.城旗内涝灾害
(1)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城旗旗政设施的保护和职责范围内的城区排涝工作。负责做好城区低洼地域的防洪排涝管理、抢险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区防汛安全。
(2)洪水内涝灾害发生后,各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防指办要立即向旗防指办报告和相互通报。各镇乡街防指办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处理险情,并做好后续灾情的滚动统计和核查上报工作。
(3)对于大灾大害和跨区域发生的险情,旗防指立即报告旗政府,直接指挥或协调各相关单位、抢险队伍、抢险物资等,各有关镇乡街积极配合,集中力量做好抢险工作。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财产损失,工农林牧渔业等方面的损失。
2.水利、水文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牧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同时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结果及时报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受旱情况及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根据供水水质要求,由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及有资质的水质监测部门进行水质监测工作。
2.一旦发现由洪水等因素引发水质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旗抗旱防汛指挥机构。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普及水害灾害防范知识。旗防指在汛前召开抗旱防汛工作会议,主要是宣传动员,通报气象、水情信息,部署抗旱防汛工作;根据汛情、旱情发展情况及时组织会商,部署抗旱防汛工作。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抗旱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抗旱防汛责任人、抗旱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抗旱防汛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旗水利主管部门要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水源工程维护任务;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在建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各相关部门要修订完善河流、中心城区、水库、塘坝及尾矿坝的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险工险段工程抢险预案,堤防决口和水库跨坝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城乡抗旱预案。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按堤防管理权限报上级防指审批。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抗旱防汛指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中的标准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区应储备抗旱所需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6)通信准备。利用社会通信公网、水利专网及其他通信手段,确保汛情、旱情信息、抢险救灾的调度指令和通信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队伍准备 各级防指、有防汛任务的单位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等,应加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有专(兼)职防洪抢险救援队伍;各乡镇街道、村应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需要,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驻喀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森防等按照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积极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工作;鼓励引导社会救援队伍积极参加防汛抢险救援救灾,由旗防指统一指挥调度。
(8)抗旱防汛检查。实行分级检查制度。旗防指办主要检查抗旱防汛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等落实情况。防汛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
(9)抗旱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抗旱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水库、河道、湖泊、塘坝等管理范围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3.3 监测预报预警
预警信息一般分为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表示。蓝色为Ⅳ级预警,预示可能对当地造成一般程度的危害, 黄色和橙色则分别为 III 级和Ⅱ级预警信号,预示着灾害危害 程度较重和严重,红色为Ⅰ级预警,预示着灾害危害特别严重, 要尽快采取防灾避险的措施
3.3.1 洪涝干旱气象灾害预警
1.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连阴雨、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2.旗气象部门应当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旗政府。
3.旗政府收到旗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警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商,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做好启动各类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3.2 河流洪水预警
1.当旗内河流发生洪水时,水利局、锦山水文站及时向旗防指办报告水位、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需跨旗(县、区)通报上下游汛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各级防指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降水预报信息,水利、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3.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指应确定辖区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3.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旗防指应加强督导,发挥旗级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的作用,提高监测预报水平。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互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做好山洪灾害预报预警。
2.山洪灾害易发区建立专业监测与群防群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镇乡街、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旗防指办,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5 干旱灾害预警
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旗防指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旗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防汛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保障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4.2防御洪水、抗旱调度预案
各级防办、工程主管部门等应根据气候变化、行政区域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迁移、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河流洪水调度方案、工程度汛方案等,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各类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方案等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有关人民政府或防指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应坚决贯彻执行。
3.4.3抗旱预案
各级防办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指审批,报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抗旱预案,各镇乡街、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贯彻执行。
3.5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与解除
旗气象局负责发布暴雨、干旱预警信息,旗水利局负责发布水情旱情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工情险情情况。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后要及时通报旗防指办。预警信息还可通过公告、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等方式发布,具体方式由预警发布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可提请旗防指协调发布。
根据天气、雨水情变化趋势和工程运用情况,预警发布部门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6 预警响应分级及行动
3.6.1 预警响应分级
旗防指在充分会商研判基础上根据暴雨、洪水、地质灾害、城旗内涝预警信息级别、发展势态及危害程度,启动对应的预警响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旗级预警响应由旗防指启动、变更和终止,其中:蓝色预警响应由防指副总指挥(水利局局长)签发启动,黄色预警响应由防指副总指挥(分管副旗长)签发启动,橙色预警响应由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启动,红色预警响应由防指总指挥签发启动。特殊情况下,预警响应可直接转换为同等级的应急响应。
3.6.2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行动当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洪水蓝色预警、地质灾害蓝色预警、城旗内涝蓝色预警,旗防指可启动全旗或特定区域蓝色预警响应。旗防指及时掌握汛情,适时会商研判,将情况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旗防办密切关注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等相关情况。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加强汛情监视,水利、住建等部门组织对河道、水库、闸坝及城旗低洼地区的巡查;其他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当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洪水黄色预警、地质灾害黄色预警、城旗内涝黄色预警,旗防指可启动全旗或特定区域黄色预警响应。在执行蓝色预警行动基础上进入黄色预警响应或直接启动黄色预警响应。旗防指及时掌握汛情,及时会商研判,将情况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旗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等相关情况。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准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做好应急水源工程的调度工作。气象部门加密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 水文部门加强重点水库、河道、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雨情、水情 监测;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并做好工程调度准备工作;住建部门做好城旗排涝准备工作。利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天气预报、安全提示等信息,适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3、橙色预警响应当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洪水橙色预警、地质灾害橙色预警、城旗内涝橙色预警,旗防指可启动全旗或特定区域橙色预警响应。在执行黄色预警行动基础上进入橙色预警响应或直接启动橙色预警响应。旗防指及时掌握汛情,加密会商研判,将情况上报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旗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险情等相关情况。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准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气象部门加密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水利、水文部门加强重点水库、河道、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雨情、水情监测以及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并做好工程调度准备工作;住建部门做好城旗排涝准备工作。旗应急管理局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准备赴抢险一线,预置调拨救灾物资;旗水利局、住建局召集专家组,准备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事发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做好抗洪抢险准备。宣传部门利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天气预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及时关注和引导舆情。
4、红色预警响应当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地质灾害红色预警、城旗内涝红色预警,旗防指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全旗或特定区 域红色预警响应。在执行橙色预警行动基础上进入红色预警响应或直接启动红色预警响应。旗防指及时掌握汛情,加密会商研判,在旗委、旗政府的领导下,旗防指总指挥统一指挥全旗防汛工作,对防汛工作进行紧急部署,动员全旗军民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旗防指成 员单位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准备工作。旗防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险情等相关情况,相关乡镇街道防指密切监视汛情变化,应急抢险救援队伍随时待命,准备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及时启动停工、停业、停学 等强制管控措施,关闭全旗所有涉水、涉山的公园和景区。气象部门加密天气预报服务工作,增加临近天气预报频次;水利、水文部门加强重点水库、河道、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雨情、水情监测以及水利工程巡堤查险,并做好工程调度准备工作;住建部门做好城旗排涝准备工作。旗应急管理局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准备赴抢险一线,预置调拨救灾物资;旗水利局、住建局召集专家组,准备赴一 线进行技术指导,为旗委旗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全旗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状态,驻喀武警、消防救援、森林消防根据旗防指的指令,机动至抢险救灾位置,各类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全力保障。宣传部门利用各类媒体、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等实时播报 天气预报、安全提示等信息,及时关注和引导舆情。公共广播、电视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安全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3.5.3 预警响应结束
预警结束后,预警响应自动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根据水旱灾害分级情况,将水旱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事件已得到明显控制、有减弱趋势或已减弱,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2.进入汛期、紧急抗旱期,各级防办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重点大中型水库(水利枢纽)及防洪工程调度按有关规定由旗政府和旗防指负责;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按管辖权限由旗、乡两级政府和防指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指直接调度。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事发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应先期处置,并同时报旗防指,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防指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向旗政府和旗防指及时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灾影响地区的防指通报情况。
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旗、乡两级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
4.2 IV级应急响应
4.2.1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指挥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IV级应急响应。
1.防汛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境内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中任一条干流发生小于一般洪水;或任一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超一般洪水时;或任一主要河流的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同时发生小于一般洪水。
(2)境内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重要支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锦山城区)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城镇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小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危及水库安全。
(4)一个以上镇乡街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防汛IV级响应的情况。
2.抗旱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旗发生轻度干旱,或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或牧业春秋季断水天数30-50天、夏季断水天数20-30天。
(2)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比例大于10%小于或等于15%。
(3)城旗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或等于10%。
(4)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抗旱IV级响应的情况。
4.2.2 启动程序
旗防指办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旗防指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旗防指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指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4.2.3 响应行动
1.旗防指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旗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旗防指办加强对抗旱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2.相关镇乡街防指和旗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汛期、旱情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并将情况及时报旗防指办。
3.相关镇乡街防指和旗防指及旗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防洪工程,必要时派出专家组指导抗旱防汛相关工作,按照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抗旱防汛的工作情况上报旗政府和旗防指。
4.驻喀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抗洪抢险救灾或做好投入准备。
5.移动指挥通信车辆、移动指挥车辆准备,等待命令。
6.抢险物资库24小时待命,抢险设施设备必须检修就绪。
4.2.4 终止条件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汛情、旱情有明显减弱趋势或已减弱,灾情得到明显缓解,不满足IV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旗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旗防指副总指挥(分管水利副旗长)同意后由旗防指办宣布结束IV级应急响应。
4.3 III级应急响应
4.3.1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III级应急响应。
1.防汛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河流的干流发生一般洪水或其中两条河流的干流同时发生小于一般洪水;或任一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较大洪水时,或任一主要河流的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2)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干流或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堤防出现险情;或任一主要河流重要支流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或中小河流重要河段(锦山城区)堤防发生严重险情;或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所在地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漫溢或决口。
(3)一般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一般中型水库及重点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
(4)四个或四个以上乡镇街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防汛III级响应的情况。
2.抗旱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旗发生中度干旱;或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大于30%小于或等于50%,或牧业春秋季断水天数51-70天、夏季断水天数31-50天。
(2)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比例大于15%小于或等于20%。
(3)城旗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或等于20%。
(4)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抗旱III级响应的情况。
4.3.2启动程序
旗防指办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报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指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4.3.3 响应行动
1.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抗旱防汛工作的指导,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旗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
4.旗防指调配物资支持,交通、铁路、公路部门为抗旱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住建、城旗管理综合执法做好城旗排涝工作;卫健部门派出医疗队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旗防指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做好相关工程调度,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抗旱防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6.如旗域内遭受洪涝或干旱,各级责任人要及时动员部署抗旱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应对干旱和应急送水。
7.驻喀武警部队视险情、灾情情况调配部分兵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3.4 终止条件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灾情得到明显缓解、险情解除或不满足I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旗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I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同意后由旗防指办宣布结束III级应急响应或降级至IV级应急响应。
4.4 II级应急响应
4.4.1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II级应急响应。
1.防汛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干流发生较大洪水或两条以上河流干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或任一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大洪水时;或任一主要河流的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干流或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锦山城区所在地防洪工程出现危及城镇防洪安全的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3)一般中型水库或重点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重点大中型水库出现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
(4)多个镇乡街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防汛II级响应的情况。
2.抗旱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旗发生严重干旱,或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大于50%小于或等于80%,或牧业春秋季断水天数71-80天、夏季断水天数51-70天。
(2)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比例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
(3)城旗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
(4)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抗旱II级响应的情况。
4.4.2 启动程序
旗防指办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旗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旗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指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4.4.3 响应行动
1.旗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旗防指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2.旗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旗水利局及有关单位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并派出由局长或分管局长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4.气象、水利、水文部门做雨情、水情监测和洪水预测预报。
5.旗防指可像旗防指请调物资支持,交通、铁路、公路部门为抗旱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住建、城旗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城旗排涝工作;卫健委派出医疗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旗防指成员单位要做好24小时待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旗防指加强汛情、旱情监视,加强洪水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到一线组织抗旱防汛;利用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政府会商系统、视频通话等多种方式进行通报现场情况,实时会商。
7.如旗域内遭受洪涝或干旱,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抗旱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8.驻喀武警部队视险情、灾情情况调配部分兵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4.4.4 终止条件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灾情得到明显缓解、险情解除或不满足I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旗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I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旗防指总指挥同意后由旗防指办宣布结束II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5 I级应急响应
4.5.1 启动条件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旗防指会商研判后,视情况启动I级应急响应。
1.防汛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任一流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2)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干流发生大洪水或两条以上河流干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或任一主要河流的重要支流发生超大洪水时;或任一主要河流的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3)锡伯河、老哈河、坤兑河、半支箭河、小牛群河、楼子店河、马架子河、西路嘎河等主要河流任一干流或两条以上重要支流堤防出现溃口;或锦山城区防洪工程出现危及城镇防洪安全的重大险情,可能发生漫溢或决口。
(4)重点小型水库跨坝或多座一般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或任一中型及以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多个镇乡街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涝灾害及山洪地质灾害。
(5)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防汛I级响应的情况。
2.抗旱I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全旗发生特大干旱,或全旗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大于80%,或牧业春秋季断水天数80天、夏季断水天数大于70天。
(2)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总人口比例大于30%。
(3)城旗干旱缺水率大于30%。
(4)其他专项预案中需要启动抗旱I级响应的情况。
4.5.2 启动程序
旗防指办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旗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审核后,报旗防指总指挥批准。遇紧急情况,由旗防指总指挥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决定由旗防指办通知指挥部领导及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视情况向公众发布。
4.5.3 响应行动
1.旗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旗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抗旱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旗委、旗政府、旗防指。
2.旗应急管理局应及时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到达抢险一线;从防指成员单位中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向指挥部提供参谋意见;根据灾情情况向受灾地区调拨抢险救灾物资;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定期在相关媒体上报道汛情、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情况。
3.在最短的时间内派出由副总指挥带领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赴一线向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撑;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移动卫星通信指挥车、移动指挥车到达抢险现场,通报现场情况,实施现场会商。
4.旗防指成员单位启动24小时值班,按照指令完成任务。气象部门做好气象服务;水利、水文部门做好水情监测、洪水预报和水毁水文设施修复;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旗防指办为灾区紧急调拨抗旱防汛物资,旗防指向旗防指请调资金和物资支持;交通、铁路、公路部门为抗旱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并按照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桥梁的巡查防护和水毁抢修;民政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住建、综合执法局做好城旗排涝工作;卫生防疫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旗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工作。
6.遭受洪涝和干旱的镇乡街,各级责任人要上岗到位或驻点,动员部署抗旱防汛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对水库(水闸)和堤防的巡查和防守,发生决口事件,当地政府立即组织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堵复决口,及时控制险情;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应对干旱和恢复供水。
7.驻喀武警部队视险情、灾情情况调配部分兵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
8.紧急防汛期,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要组织对辖区内阻水严重的建筑、林木等,采取轰炸、爆破等非常手段,进行清除。
4.5.4 终止条件
视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变化,由旗防指办适时提出终止I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旗防指总指挥同意后由旗防指办宣布结束I级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河流湖库洪水
1.当河流湖库水位超过原设防、汛限水位时,旗防指应组织水利堤防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或水利专班巡堤巡坝查验,同时所在地镇乡街政府也要组织专人开展巡堤巡坝查验。
2.当河流湖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设计洪水位时,旗、乡防指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巡坝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河流湖库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强化巡查布防措施,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上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启用分洪河道、分蓄洪区行蓄洪水,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河流、湖泊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旗级以上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旗、乡两级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生地所属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利用固定、移动排涝设备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溃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河湖关系。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旗、乡两级防指负责,水利、应急管理、住建、自然资源、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预警值或观测山体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事发地乡镇政府防指及时发出警报,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通知相关村组,按照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造成人员伤亡,事发地镇乡(街道)政府(管理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喀武警部队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旗防指应组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旗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 堤防决口、闸站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旗防指。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指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应迅速组织受影响人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水利部门配合做好有关水利工程调度,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旗防指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干旱灾害
旗、乡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供水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用水;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部备案。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4)水利、农牧业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旗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旗防指提供供水、用水信息;防指要加强会商,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5)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6)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1)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防指要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应急水源的统一调度,必要时采取限水措施。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督促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5)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1)有关部门要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1)有关方面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3)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指加强对城旗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抗旱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抗旱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持续、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审批后,可向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旗防指接到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旗人民政府、旗防总,并及时续报。
5.各级防指对水旱灾害、抢险救灾等信息,严格审核,确保信息准确。
4.8 指挥和调度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2.事发地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2.事发地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3.事发地防指应迅速调集各成员单位以及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旗内重要河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组织当地防汛抢险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或驻地部队等实施。
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指统一指挥,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指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保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5.事发地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6.事发地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派出医疗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
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2.依照有关规定,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1.抗旱防汛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全旗性地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信息,由旗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旗防指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军队及武警有关部门审核、旗防指发布。
2.抗旱防汛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旗级汛情、旱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由旗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事态发展方面的信息,并对新闻报道进行管理;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灾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各地防指审核和发布。
5.旗防指负责旗内汛情、旱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旗防指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信息发布要在旗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
4.13 应急善后
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旗防指和事发地防指可视汛情旱情,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同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置水旱灾害衍生事件。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突发水早灾害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防汛计算机网络电路提供部门必须依法保证防汛信息网络的畅通。
2.旗、乡两级防指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旗防指应协调旗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抗旱防汛的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抗旱防汛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各级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自建的防汛信息报汛网必须保证防汛信息及时采集和传输。堤防及水库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容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中小型水库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相关主管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当地防汛行政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旗防指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建设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义务。旗级应急救援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主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防汛专业抢险队和武警部队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3)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按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4)调动防汛机动抢险队程序:本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负责调动;上级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防指批准调动;同级其他区域防指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由本级防指提出调动申请,上级防指协商调动。工程管理单位所管理的抗洪抢险队伍,由旗防指和工程管理单位负责调动。
(5)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旗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由旗政府向驻地部队的防指提出申请,由驻地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旗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设备。
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建设
(1)在抗旱期间,旗、乡镇街道两级政府和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
(2)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灾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3)调度现有抗旱服务队应由旗防指负责调配。
(4)紧急情况下,可申请动用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 供电保障
旗发展和改革委、国家电网喀喇沁旗供电公司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电力供应。
5.2.4 交通运输保障
旗交通运输局等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抗旱防汛救灾物资运输;蓄泄洪区分洪、水库泄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的调配;负责大洪水、山洪灾害和干旱灾害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开展现场救治,设置临时医疗救治点就地医治伤员、危重伤员转运准备和提供巡回医疗指导服务等工作;疾控中心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消杀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和饮用水卫生监测,灾区防疫消毒,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
5.2.6 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 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防汛抗洪物资筹集和储备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按需定额储备、讲究实效、专物专用”的原则,采取旗、乡镇街专储代储及单位、群众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1)旗防指和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有防汛任务的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镇乡街、村组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救灾物资。旗防指办应及时掌握防汛物资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2)旗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应包括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所需的抢险物料,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所需的救生器材,抢险施工、查验排险所需常用的机具。
(3)旗、乡镇街两级防指储备防汛物资的品种及定额,由各级防指根据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4)旗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我旗多年受旱情况,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指负责调用。
(5)根据实际情况,在重点乡镇街、重点部位落实抗旱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水镇乡街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干旱期水源有限时,应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用水原则,首先解决人民群众生活用水。
2.物资调拨
(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在抗洪斗争中,如发生险情,应由险情所在地防指就地调拨本级防汛抢险物资,先调用抢险地点附近的防汛抢险物资,后调用距抢险地点较远的防汛抢险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用上级防汛储备物资或其他乡镇街的防汛储备物资。当有多处申请调用防汛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物资急需。
(2)旗级抗旱防汛物资调拨程序:旗级抗旱防汛物资的调用,由镇乡街防指或其他下级防指向旗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旗防指下达调拨令,调用乡镇街、防指机构组织运输。
(3)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旗级储备的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由旗防指向旗防指申请调用,所需装卸、运输费用由请调镇乡街或部门负责,抢险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原数归还。或者应及时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 资金保障
1.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
2.旗级财政资金使用范围
旗、旗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程的维修与建设以及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抗旱防汛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政府和防指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及防御的需要,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旱防汛。
3.各级防指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旱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旗、乡两级政府应加强对抗旱防汛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抗旱防汛工作。在抗旱防汛的关键时刻,旗、乡两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信息保障系统
1.旗应急管理局牵头,结合我旗现有资源,整合气象、水文、水利、住建等多个部门信息平台,建立全旗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统一规划和布局,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旗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
2.充分利用抗旱防汛指挥系统和旗级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中小河流水文自动监测采集系统,实现水情信息实时更新,30分钟内传到旗级及自治区级平台。
3.建立和完善主要河流重要河段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充分利用水利普查工程数据库及重点河段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点地区的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3.2 决策支持系统
1.建立主要河流重要河段、中小型水库防洪调度系统,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建立喀喇沁旗旱情监测和评估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旗抗旱形势和决策提供支持。
5.3.3 专家支持系统
全旗抗旱防汛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相应专家组,由防汛、抗旱、水利、水文、气象、地质、通讯、信息、爆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参加抗旱防汛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方案的制定;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咨询及建议。旗防办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单位发商调专家函,相关单位根据旗防办商调函,协调专家分类指导抗旱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建立抗旱防汛物资及抢险、抗旱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通信和计算机技术(如GPS、GIS、RS)建立现代化防汛指挥体系;建立洪旱灾预测及灾后评估系统。建立灾后总结反思机制,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5.4 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抗旱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指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及部队参加抗旱防汛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应符合国家和部队的有关程序及规定。
2.当出现主要河流发生超过实际过流能力以上洪水且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等情况时,按分管权限,由旗防指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抗旱防汛救灾工作。
3.抗旱防汛的重要信息发布,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旗政府新闻发言人或旗防指指定的发言人,按规定通过旗政府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可采取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5.4.2 宣传及新闻报道
1.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旗域水旱灾害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救援、减灾救灾、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山洪易发区、学校、旅游区等地区。要结合群防群测体系建设,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应对水旱灾害事件,提高全社会应对能力。
2.旗融媒体中心等旗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抗旱防汛动态等信息由旗防指负责审核。其它媒体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由旗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协调。
3.宣传和报道都应坚持稳定、团结、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旱防汛、抗洪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4.3 培训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抗旱防汛责任人、应急管理人员、抢险救灾队伍、志愿者等进行应急抢险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办统一组织培训。旗防指办负责乡镇街道抗旱防汛指挥人员、防指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抢险队伍、抗旱服务队骨干培训。各级防办每年至少组织1次抗旱防汛技术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课程合理规范、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进行。
4.驻喀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及防指成员单位、相关部门的抗洪抢险培训按上级要求安排或本部门计划组织,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5.4.4 演练
1.各级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参与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年至3年举行一次,由各级防指负责组织。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旗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设施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工作的牵头、配合工作。
6.1 救灾
6.1.1 组织机构确立
发生重大灾情时,旗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
灾害事发地乡镇街也要相应成立救灾指挥部。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管理办公室)根据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旗防指报告相关情况。事发地的防指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6.1.2 应急部门职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旗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
6.1.3 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调配疾控中心专家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4旗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保护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旗、乡防指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根据主管权限由乡镇街、水利部门或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主汛期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水利、交通、电力、通信、气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使用。
6.4 灾后重建
各乡镇街、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抗旱防汛工作评价
1.各级防办应每年针对抗旱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在此过程中,应积极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抗旱防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抗旱防汛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今后抗旱防汛工作。
2.每次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对抗旱防汛预案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各级防办应根据抗旱防汛预案实施效益评估结果,对抗旱防汛预案加以修订和完善。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1.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旗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2.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指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3.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4.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5.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6.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大于10%小于或等于15%。
9.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大于30%小于或等于5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大于15%小于或等于20%。
10.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大于50%小于或等于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
11.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大于80%;以及因旱造成农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大于30%。
12.城旗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旗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旗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旗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旗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13.城旗轻度干旱:因旱城旗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大于5%小于或等于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4.城旗中度干旱:因旱城旗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大于10%小于或等于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5.城旗重度干旱:因旱城旗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大于20%小于或等于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旗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16.城旗极度干旱:因旱城旗供水量比正常用水量低(大于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旗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17.城区是指在旗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镇乡街,且户口在本镇乡街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镇乡街,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镇乡街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镇乡街,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19.警戒水位:指在江、河、湖泊水位上涨到河段内可能发生险情的水位,一般来说,有堤防的大江大河多取决于洪水普遍漫滩或重要堤段水浸堤脚的水位,是堤防险情可能逐渐增多时的水位。也就是各江河堤防需要处于防守戒备状态的水位。到达该水位时,堤防防汛进入重要时期,各地防汛部门要加强戒备,密切注意水情、工情、险情发展变化,做好防洪抢险人力、物力的准备,并要做好可能出现更高水位的准备工作。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旗防办负责管理与更新,一般情况下每3年修订更新一次。遇特殊情况及时修订,由旗防办召集有关部门、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报旗政府批准。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旗政府进行表彰并上报旗人社局和旗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抗旱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旗防指办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防汛工作职责
国汛〔2019〕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国的抗旱防汛(含防台风,下同)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 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抗旱防汛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抗旱防汛相关法规、政策,并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组织监督落实法规政策,开展执法检查,保障相关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根据依规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灾减灾综合规 划、防洪规划、抗旱规划等,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筹集资金,加快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建设,尽快达到规划设 计标准。维护防洪、抗旱、防台风工程体系良好状态,保持河道行洪能力,厉行抗旱节约用水措施,加强非工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三、健全本行政区域抗旱防汛组织指挥体系,明确承担防 汛抗旱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保障必要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确保正常运行,保障抗旱防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水情旱情监测预警能力和抗旱防汛应急能力建设,协调解决相关建设资金和应急资金,落实抢险救援物资,加强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开展业务与技术培训,加强防汛实战演练,督促抗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熟悉抗旱防汛业务,有关人员掌握岗位技能,不断提高指挥决策水平和实战能力。
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干旱、台风灾害等方 案预案(包括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和超标准洪水应对方案),以 及突发事件导致严重水旱次生灾害的应对方案预案,按程序报 批并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六、组织做好行洪区、滞洪区、蓄洪区工程和安全设施的 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调整产业 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根据防洪安排及时组织转移区内人员,确保能够适时分洪运用。根据规定组织做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相关工作。
七、组织、督促、指导台风、山洪灾害多发区的县级以下 基层政府以及村组与社区建立综合防灾减灾网格化体系,落实 群测群防减灾措施,健全转移避险分片包干责任体系,保障监 测预警平台运行维护经费,确保正常运行,全力避免人员伤亡,减轻灾害损失。
八、根据本地区汛情、旱情、台风特点,提前安排部署防 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抗旱防汛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全面落实抗旱防汛责任、检查督察、监测预报预警、工程运行、方案预案、分洪滞洪、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安置,生活教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措施。
九、根据汛情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 门、单位、团体、干群等参加工程巡查防守、抢险救援、后勤保障等抗洪抢险行动;根据汛情险情需要,组织、协调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部队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洪抢险救援,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贯彻上级指令和洪水调度要求;在设计标准范围内,确保防洪工程安全;遇超设计标准洪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因洪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努力减轻洪水灾害损失。
十、根据旱情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 门、单位、团体、干群等参加引水、输水、调水、运水、打井、人工增雨等抗旱减灾行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 救援队伍、部队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旱减灾行动,做好相关保 障工作;贯彻上级指令和应急水量调度要求,尽最大努力保障城乡饮水安全,努力减轻旱灾损失和影响。
十一、根据台风发展和预测预报情况,及时安排部署防台 风工作,组织指挥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团体、干群等加强值守,做好船只回港避风、海上作业人员上岸、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等防风减灾及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做好无动力船只、沿海及海岛交通设施、旅游景点等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部队和社会力量等参加抗台抢险救援,做好相关保障工作;贯彻上级指令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台风措施,努力减轻台风影响和灾害损失。
十二、洪涝、干旱与台风灾害发生后,立即组织各方力量迅速开展救灾,及时协调安排救灾款物,保障好灾区群众生活,做好卫生防疫,尽快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 建,确保社会稳定。组织做好水毁防洪工程和抗旱工程修复,尽快恢复工程抵御洪水和抗旱供水能力。组织开展灾情统计、调查和评估工作。
十三、根据本地洪水、干旱和台风灾害特点,组织做好宣 - 76 - 传教育工作,增强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水旱灾害忧患和风险 意识,普及减灾避险知识,提高干部群众参与抗旱防汛工作的 主动性。抗旱防汛过程中,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发布有关信息,组织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 社会关切。
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本行政区域抗旱防汛 工作负总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轻洪涝 干旱台风等灾害损失。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或处置失当而造成重大灾害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 2
暴雨预警分级标准
暴雨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 IV 级、III 级、II 级、I 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Ⅳ级(蓝色):预计未来 24 小时 2 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Ⅲ级(黄色):过去24小时2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已经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 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 100 毫米以上降雨。Ⅱ级(橙色):过去48小时 2 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150 毫米以上降雨。Ⅰ级(红色):过去48小时2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已经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旗县大部分乡镇将出现200毫米以上降雨。
附件 3
洪水预警分级标准
洪水预警信号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Ⅲ 级、Ⅱ级、Ⅰ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蓝色、 黄色、橙色 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反映一般洪水、较大洪 水、大洪水和特大洪水。Ⅳ级(蓝色):重现期在10 年以内的洪水; Ⅲ级(黄色):重现期为 10~20 年一遇或水文测站实测最 大洪水以下的洪水; Ⅱ级(橙色):重现期为 20~50 年一遇或水文测站建设标 准以内的洪水; Ⅰ级(红色):重现期大于 50 年一遇或超过水文测站建设 标准的洪水。
附件 4
地质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地质灾害险情,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蓝色\黄色、橙色 和红色四个预警等级,分别反映小型地质灾害险情、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Ⅳ级(蓝色):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 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Ⅲ级(黄色):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 人以上、5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 500 万元以 上、5000 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Ⅱ级(橙色):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 人以上、1000 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 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Ⅰ级(红色):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 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 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附件 5
城旗内涝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信号分 4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 24小时部分地区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局部有超过 100 毫米的降雨。 2.黄色预警(Ⅲ级):过去 24 小时部分地区出现 100 毫米 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 降雨;或者预计未来 24 小时部分地区将出现 100 毫米以上降雨, 且局部有超过 250 毫米的降雨。 3.橙色预警(Ⅱ级):过去 48 小时部分地区连续出现日雨 量 100 毫米以上降雨,影响严重,且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 仍将出现 50 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 24 小时部分地区将 出现 250 毫米以上降雨。 4.红色预警(Ⅰ级):过去 48 小时部分地区连续出现日雨 量 100 毫米以上降雨,并有日雨量超过 250 毫米的降雨,影响 特别严重,且预计未来 24 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 100 毫米以上 降雨。
附件 6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启动(调整)防汛(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参照模板)
各乡镇街道抗旱防汛指挥部,旗防指各成员单位:
根据旗气象台预报,----- 本轮降雨过程历时长、范围广,落区与前期洪涝灾害较重地区重叠度较高。为切实做好本轮降雨过程防范应对工作,根据《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决定自 X 月 X 日 X 时启动防汛 X 级应急响应。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旗委、旗政府主要领导工作部署和要求,加强会商研判,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突出抓好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病险水库、中小河流、尾矿库等薄弱环节防范,强化城旗内涝、立交桥、涵洞、隧道、地下空间管控,严格按照关、降、停、撤、拆“五字要诀”的要求,做好灾害应对和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24小时值守;各级抢险救援队伍严阵以待,确保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确 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7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文件〔20XX〕X 号令总指挥令(参照模板)
据旗气象台预报,X 日,我旗 X 以北大部将出现持续强降雨,局地将出现暴雨、大暴雨或特大暴雨,强降雨持续时间长、范 围广、量级大、雨势强。为全力防范应对,切实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现命令如下。一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各级党委、政府要牢牢坚持人民 至上、生命至上,严格执行战时工作机制,牢牢扛起防汛救灾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巡查督导。行政责任人、管护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要停止休假,坚守岗位,确保责任区防洪安全。二要加强防汛会商研判。建立多部门联合会商机制,滚动分析研判,及时修订完善应对方案,做到精准预警、精准研判、精准调度、精准救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三要突出重点部位防范。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小型水库、中小河流洪水、尾矿库等重点部位的防范,及时关闭涉 山涉水景区,加强危险区域交通管制,果断决策,及时科学应 对。四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提前预置抢险力量,备齐物资装备,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发生险情,快速组织抢险救援,确保抢险队伍物资拉得出、冲得上、抢得住。 五要及时转移安置群众。准确发布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 警,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坚决杜绝群死群伤事件。妥善安置 转移避险群众,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处、有卫生防疫措施。
此令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8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加强防汛应急处置通知(参照模板)
各乡镇街道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为积极应对 X 日即将出现的新一轮强降雨,切实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会商预警。各级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强化会商研判,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发展,精准应对布防。对于有可能发生强降雨的地方,要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提前停工停课停产,关闭涉山涉水景区,关闭危险道路。
二、修复水毁工程。对水库、塘堰坝等水毁工程,能够修复的要尽快修复,不能修复的要有临时防御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突出重点防范。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病险水库、中小河流、尾矿库等薄弱环节防范。所有病险水库一律空库运 行。强化城旗内涝、立交桥、涵洞、隧道、地下空间管控,全力保障供电、供水、通信、交通、卫生、教育等重点行业安全。
三、组织避险转移。对于居住在山洪灾害区、地质灾害区,病险水库、低洼易涝地区等危险区域的群众,必须提前组织避 险转移。强化河道清理,对水库泄洪河道下游及容易发生山洪 的河道要及时清理,不准在危险河道内从事一切活动。对经过 鉴定属于危房的,一律不得住人。
四、加强带班值守。水库“三个责任人”、河道险工险段 分包责任人、尾矿库“三级库长”必须全部到岗到位,24 小时 值守,强化工程巡查,确保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 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
五、预置救援力量。各级防汛专业救援队伍、武警、消防 救援队伍、民兵预备役等抢险救援人员,要严阵以待,一旦发 生险情要做到快速出动、高效处置。
六、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守土负责、守土尽 责。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科学组织。对于失 职渎职、工作不落实或处置不当造成人员伤亡的,要从严追责问责。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9
喀喇沁旗防汛指挥部公告(参照模板)
据 XX 气象台 X 月 X 日 X 时 X 分暴雨重要天气预警报告,预计未来 X 小时内旗区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为全面做 好暴雨应对工作,现将有关注意事项进行公告。 1.气象部门要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加强联合会商和滚动订 正,递进式开展预报预警服务,及时发布属地气象灾害预警信 号。各部门和相关地区要密切关注属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最新预 报预警信息,加强灾害影响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和 应对措施。 2.铁路部门要根据大风防御提示和高铁自然灾害报警系统 提示,及时采取降速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3.保障公共场所、交通停止运营。机关、学校、医院、企 业等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迅速启动相关预案,适时调整响应 级别,该停工、停业、停运、停课的必须果断实施到位。地下 商城、地下停车场、易涝点等部位要实行 24 小时看守,该停止 运行使用的要及时停用,并封闭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 4.关闭危险区域。交通、公安、住建、人防等部门要紧盯 隧道、涵洞,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立交桥、下沉式建筑等易 积水的低洼区域,全面开展排查,逐一建立风险台账。根据雨 情汛情变化,落实针对性防控措施,必要时要迅速关闭,严防雨水倒灌引发事故。 - 87 - 5.疏散转移人员。及时暂停或取消室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 会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有组织的户外体育 类活动。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威胁区域、洪水威胁区域群众安全 避险转移。排查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及时撤离在河谷、低 洼处办公、住宿的人员。疏散劝导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 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6.加强监测巡查。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 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加强巡查监测;对山洪沟道和河道的雨水 情加大监测预警。加密水库、河道的巡护查险、洪水预报和汛 情研判分析,根据预案开展洪水调度。危险物品、尾矿库等生 产储存经营单位要加强安全监控监测。 7.拆除行洪障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 受损危房、危险建筑等要下决心拆除,防止坠落、坍塌伤人。 对河道疏通清理,及时清理淤积物。对影响行洪的非法建构筑 物,及时清理拆除。 8.居民家中常备救生衣、手电筒等可以安全逃生的物品,尽量减少出行,关好门窗,注意关注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滚动 预报和预警信息。地处洼地的居民要准备沙袋、挡水板等物品, 或砌好防水门槛,设置挡水土坝,以防止洪水进屋,预防居民 住房发生小内涝。 9.驾车出行确保刹车、转向、雨刷等部件安全有效,遇到 积水较深的路段,机动车不要贸然涉水通过,车辆在涉水行驶 中熄火,应在水位上涨前快速撤离,不在车内等待救援。10.行人应避开积水点通行,不要贸然涉水前行,要远离建 筑工地临时围墙及建在山坡上的围墙等,警惕井盖、下水道、 排污井,避开垂落的电线,不要触摸路灯灯杆或信号灯灯杆, 避免漏电,不要在树下避雨。 11.居民小区应备足防汛物资,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常 备沙袋等物料;处于危旧房屋或在低洼地势住宅的群众应及时 转移,提防旧房屋倒塌伤人。 12.居民家中要提前收盖露天晾晒物品,收拾家中贵重物品 放置于高处。检查电路、炉火等设施。当积水漫入室内时,应 立即切断电源,防止积水带电伤人。 13.打雷时,关好房屋门窗,离开进户的金属水管和与屋顶 相连的下水管等。在雷雨天气不要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洗澡。尽 量不要接打手机、使用电话上网应拔掉电源和电话线及电视天 线等可能将雷击引入的金属导线。14.其他相关地区或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落实分级检查制度,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发现薄弱环节的,明确责任限时整改。请各行业、各部门和广大旗民朋友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0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紧急转移群众的指令(参照模板)
xxx乡镇街道政府:
为积极应对 X 日 XXX 区域即将出现的新一轮强降雨,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实施紧急转移群众行动。
一、由 XXX 负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即采取措 施,将 XXX 附近居住的、靠近 XXX 居住的、靠近 XXX 居住的群众迅速全部转移撤离到安全地带,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二、XXX 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妥善安排好转移安置群众的生活问题。
三、全面禁止群众在 XXX 等危险地段围观逗留,同时要进 一步做好各隐患点和危险地段的排摸监测。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1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紧急实施停产停业的指令(参照模板)
发改、工信、住建、商务、文旅、应急管理局:
为积极应对 X 日即将出现的新一轮强降雨,切实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实施停产停业。
一、发改部门负责落实煤矿企业的停产停业实施工作。
二、工信部门负责落实煤矿和工信领域相关企业的停产停 业实施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工地和旗政设施工程停产停业 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商务部门按照要求,负责商场(超旗)、酒店和加油 站等单位停产停业的监督工作。
五、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影院、网吧等文旅机构 停产停业的监督工作。
六、应急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的 停产停业实施工作。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2
XXX 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紧急实施停课停运的指令(参照模板)
教育、交通、XX 相关部门:
为积极应对 X 日即将出现的新一轮强降雨,切实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实施停课停运。
1. 教育部门依据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停课措施,强化学生安全教育,督促家长与学校配合,适时开展线上课程,加强学 校周边等重点部位的防范。
2.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落实停运措施,督促公路领域加强对 重点部位的巡守监护,对易受洪水、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道路、桥梁、隧道,及时发现和处置防洪安全隐患,确保汛期交通安全。
3. XX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城旗道路、桥梁、隧道停运预案,安排人员值守,指导监督危旧房、农贸旗场、户外广告牌及临时构建物,特别是临时工棚和库房等的除险加固,做好抢险排涝应急准备。
XXX 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年XX月XX日
附件13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应急救援力量调度指令(参照模板)
(应急救援力量名称:包括专业和社会救援队伍):
XX 年 XX 月 XX 日在乡镇街道发生了(灾害名称),根据应急救援需要,经旗委、旗政府同意,现调用你单位参加抢险救援。请迅速集结(所需人员、装备数量规模),即刻前往(救 援现场详细地址),现场联系人 XX,联系电话 XX。同时将带队指挥员、人员装备情况、行程等信息报告我部。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0XX 年 XX 月 XX 日
抄送:应急力量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或组建单位。
附件 14
XXXX抗旱防汛指挥部
请求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函(参照模板)
(政府/抗旱防汛指挥部/驻军单位):
XX 年 XX 月 XX 日在乡镇街道发生了(灾害名称)。因现场救 援处置难度较大,现有应急救援力量短缺,急需专业人员、装备等救援力量支援,现请求贵部协调所属应急救援力量前往增援。望回复为盼。
申请单位 XXXX,
联系人 XX,
联系电话 XXXXX。
XXXX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5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旗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令(参照模板)
旗消防救援支队:
经 XX 批准,现决定调派 XX 人、XX 套移动排水设备,于 XX 月 XX 日出发赴 XX 执行抗洪抢险救援任务,任务结束时间根据 当地抗洪抢险形势确定。请相关单位做好支持、保障等工作。 申请单位 XXXX,联系人 XX,电话:XXXXX。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0X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16
XX 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紧急调运防汛物资的通知(参照模板)
发改/水利(防汛物资 XX 储备库):
按照防指调用防汛物资的紧急通知,经研究,决定从你单 位调运如下防汛物资支持 XX 防汛抗洪抢险救援工作。 一、…… 二、…… 三、…… 接通知后,请迅速配合接收地将物资运抵指定地点,办理 所调物资交接手续。 申请物资单位接收联系人:XXXX,电话 XX。
XXX 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 17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关于物资调运的通知(参照模板)
XXX 乡镇街道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你办申请物资/设备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决定从旗级防汛物资 XX 仓库调运……,支援 XX 乡镇街道抢险救援,该批物资由你办负责组织并保障安全运达至抢险地点,旗级防汛物资 XX 仓库配合调运工作。 联系人:XX,电话 XXXXXX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20XX 年 XX 月 XX 日
附件18
关于终止防汛应急响应的通知
(参照模板)
各乡镇街道抗旱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在旗防指统一指挥调度下,经过全旗上下共同努力,成功防御了 XX 月 XX 日至 XX 日的强降雨过程。当前我旗防洪工程水势平稳,没有较大汛情和险情;城旗和农田涝水外排基本结束。 据旗气象台预报,近期我旗以分散性阵雨天气为主,没有明显大范围强降雨过程,经会商研判,按照《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 预案》有关规定,旗抗旱防汛指挥部决定自 XX 月 XX 日 XX 时起 终止防汛 XX 级应急响应。 目前我旗汛期尚未结束,局地短时强降雨天气仍易发多发。 各乡镇街道防指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持续做好 24 小时防汛值守,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会商研判,落实防范措施,突出抓好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防范,重点做好群众应急避险转移工作,坚决做到汛期不过、备汛不断、防御不止,切实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
喀喇沁旗抗旱防汛指挥部
20XX 年 XX
附件19
大沟水库告知牌 一.水库责任人 行政责任人:分管水利的副旗长 技术责任人:喀喇沁旗南台子乡水利站站长 巡查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 二.群众险情报告制度: 当地群众,在发现水库大坝出现滑坡、裂缝、渗流、渗漏,坝体涵管爆裂并导致局部坍塌,溢洪道堵塞,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并可能漫坝,以及坝体出现人为损毁等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水库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上报水库险情情况。南台子乡人民政府值班电话:0476-5655180 三.水库出险情况下撤离路线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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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沟水库行政责任人安全度汛明白卡
所在旗县区、乡镇、村 | 喀喇沁旗南台子乡大沟村 | ||||||||||||||||||
水库功能 | 防洪、灌溉、养殖 | ||||||||||||||||||
所在河流 | 半支箭河 | 主管部门 | 喀喇沁旗水利局 | ||||||||||||||||
大坝类型 | 均质土坝 | 坝长 | 365米 | ||||||||||||||||
总库容 | 158万立方米 | 正常蓄水位 | 937.96米 | ||||||||||||||||
坝顶高程 | 941.76米 | 最大坝高 | 23.5米 | ||||||||||||||||
泄 洪 建筑物 | 1.开敞式无闸门溢洪道,溢流宽度34米; 2.泄洪道设计泄洪流量235m3/s,校核泄洪流量375m3/s。 | ||||||||||||||||||
水雨情测报系统 | 人工简易雨量站 | ||||||||||||||||||
汛期 | 6月1日-9月30日 | 汛限水位:937.96米 | |||||||||||||||||
主汛期 | 7月1日-8月20日 | ||||||||||||||||||
汛期调度方式 | 1.汛期水库水位<937.96 m时,水库蓄水; 2.汛期水库水位在>937.96 m时,来多少水经溢洪道泄多少水。 | ||||||||||||||||||
防护对象 | 水库下游大沟、五家、官村沟等村庄 | ||||||||||||||||||
联系方式 | 行政责任人 | 分管水利的副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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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责任人 | 南台子乡水利站站长 | ||||||||||||||||||
巡查责任人 | 水库管理单位 | ||||||||||||||||||
市防汛办 | 8332301 | 旗防汛办 | 3756898 | ||||||||||||||||
南台子乡政府 | 3735000 |
附件20
马鞍山水库告知牌 一.水库责任人 行政责任人:分管城建的副旗长 技术责任人:喀喇沁旗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水利站长 巡查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 二.群众险情报告制度: 当地群众,在发现水库大坝出现滑坡、裂缝、渗流、渗漏,坝体涵管爆裂并导致局部坍塌,溢洪道堵塞,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并可能漫坝,以及坝体出现人为损毁等异常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水库所在地村委会、乡镇政府上报水库险情情况。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值班电话:0476-3778186 三.水库出险情况下撤离路线及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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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水库行政责任人安全度汛明白卡
所在旗县区、乡镇、村 | 喀喇沁旗河南街道蒿松沟村 | ||||||||||||||||||||
水库功能 | 以防洪、灌溉为主,兼养殖、旅游 | ||||||||||||||||||||
所在河流 | 蒿松沟河 | 主管部门 | 喀喇沁旗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 | ||||||||||||||||||
大坝类型 | 浆砌石重力坝 | 坝长 | 98米 | ||||||||||||||||||
总库容 | 35.7万立方米 | 正常蓄水位 | 859.8米 | ||||||||||||||||||
坝顶高程 | 860.3米 | 最大坝高 | 14米 | ||||||||||||||||||
泄 洪 建筑物 | 溢流堰泄。 溢流堰最大泄流量217.4 m3/s,设闸门5孔,每孔净宽6m,单宽泄流量7.25 m3/s,每孔泄流量43.5 m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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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雨情测报系统 | 自动雨量监测站 | ||||||||||||||||||||
汛期 | 6月1日-9月15日 |
汛限水位:857.90米 | |||||||||||||||||||
主汛期 | 7月1日-8月20日 | ||||||||||||||||||||
汛期调度方式 | 1.汛期水库水位<857.90 m(溢流堰顶高程)时,水库蓄水; 2.汛期水库水位在>857.90 m时,开启闸门泄水; 3.主汛期泄洪闸全部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 ||||||||||||||||||||
防护对象 | 水库下游锦山城区4.5万人 | ||||||||||||||||||||
联系方式 | 行政责任人 | 分管城建的副旗长 | |||||||||||||||||||
技术责任人 | 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水利站长 | ||||||||||||||||||||
巡查责任人 | 水库管理单位 | ||||||||||||||||||||
市防汛办 | 8332301 | 喀旗防汛办 | 3756898 | ||||||||||||||||||
河南街道管理办公室 | 3778186 |
附件21
喀喇沁旗河流简介 | ||
序号 | 河流名称 | 河流简介 |
旗级河流 | ||
1 | 老哈河 | 在喀喇沁旗境内河流长度12.6km,是省级界河。流经乃林镇的5个行政村。 |
2 | 锡泊河 | 锡泊河境内全长115.km(赤峰中心城区环城水系长10.6km)。起点美林镇大店村北沟,终点牛家营子镇仓窖村海苏沟门。 |
3 | 小牛群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陈家店村朱力格沟,河流旗内终点锦山镇牛头沟门村小府山头对过。旗内河道总长度42km。 |
4 | 砬子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王爷府镇砬子沟村鹿苑子沟,河流旗内终点王爷府镇团结地村台子。旗内河道总长度28km。 |
5 | 马架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十家满族乡大水清村安家营子,河流旗内终点十家满族乡上店村下店。旗内河道总长度23.89km。 |
6 | 楼子店河 | 河流旗内起点十家满族乡郎营子村苏木匠沟,河流旗内终点十家满族乡四道营子村小五道营子。旗内河道总长度43.66km,旗内流域面积383km²。 |
7 | 坤兑河 | 河流旗内起点西桥镇恩州村扫呼营子,河流旗内终点乃林镇三百珑村小新地。旗内河道总长度23.6km。 |
8 | 半支箭河 | 河流旗内起点南台子乡李家店村苍头坝梁顶,河流旗内终点南台子乡川心店村头道洼。旗内河道总长度30.37km,旗内流域面积156.8km²。 |
9 | 吉旺营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河南街道马鞍山羊场梁顶,河流旗内终点西桥镇恩州村张营子大桥。旗内河道总长度22.39km。 |
10 | 喇嘛地河(按丹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美林镇小美林村草帽梁底,河流旗内终点美林镇按丹沟村下洼子。旗内河道总长度23.2km,旗内流域面积168.4km²。 |
11 | 四合永河 | 发源于小牛群镇小梁底村松树梁根,流经小牛群镇三姓庄村四合永流入河北省围场县境内。境内河流长度8.6km。 |
12 | 朝阳沟哥(石泉河) | 河流旗内起点南台子乡朝阳沟村六道沟,河流旗内终点南台子乡新地村小卡拉。旗内河道总长度8.3km,旗内流域面积21.2km²。 |
乡镇级河流 | ||
13 | 狮子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狮子沟村唐营子,河流旗内终点小牛群镇解放地村营房地。旗内河道总长度11.5km,旗内流域面积30.9km²。 |
14 | 大牛群南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烧锅地村卡拉,河流旗内终点小牛群镇大牛群村大牛群集市边。旗内河道总长度17km,旗内流域面积50.5km²。 |
15 | 长皋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王爷府镇兴隆村阳坡里沟,河流旗内终点小牛群镇蘑菇汤村中三家道口。旗内河道总长度28km,旗内流域面积61km²。 |
16 | 通太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通台沟村西沟,河流旗内终点小牛群镇通台沟村大牛群桥下。旗内河道总长度6.2km。 |
17 | 萝卜起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木营子村惠家营子沟里,河流旗内终点木营子村萝卜起沟门。旗内河道总长度4.7km。 |
18 | 白石台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百台沟村卡拉,河流旗内终点小牛群镇白太沟白太沟门。旗内河道总长度8.5km。 |
19 | 福合元河 | 河流旗内起点美林镇福合元村三道沟里,河流旗内终点美林镇吉祥庄村北乌梁苏沟门。旗内河道总长度11km,旗内流域面积54.2km²。 |
20 | 东局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美林镇东局子村王婆子洼,河流旗内终点美林镇金家店村大西沟门。旗内河道总长度14km,旗内流域面积73.3km²。 |
21 | 美林河 | 河流旗内起点太平庄村马莲道鹿场,河流旗内终点美林镇大营子村旺业甸入河口。旗内河道总长度20km,旗内流域面积91.3km²。 |
22 | 东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美林镇东局子村五道沟里,河流旗内终点美林镇东局子村西南沟门。旗内河道总长度7.1km,旗内流域面积32.8km²。 |
23 | 大西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王爷府镇大西沟村疙瘩榆沟,河流旗内终点王爷府镇庙沟村地杆对过。旗内河道总长度14km,旗内流域面积62.8km²。 |
24 | 汤土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王爷府镇汤土沟村老牛槽沟,河流旗内终点王爷府镇大西沟门村水泉。旗内河道总长度14km,旗内流域面积62.8km²。 |
25 | 田营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锦山镇田营子村山嘴子西沟,河流旗内终点锦山镇驼店村小梁子。旗内河道总长度7.95km。 |
26 | 白太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王爷府镇白太沟村黑瞎子洼,河流旗内终点王爷府镇富裕地村小富裕沟营子后。旗内河道总长度29.7km,旗内流域面积30.4km²。 |
27 | 贵宝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锦山镇贵宝沟村柴河栏子梁顶,河流旗内终点锦山镇瓦房地村驼店西渠首上。旗内河道总长度14km,旗内流域面积50km²。 |
28 | 下水地河 | 河流旗内起点牛家营子镇南荒村赖草洼,河流旗内终点牛家营子镇烧锅营子村裁缝营子上。旗内河道总长度8.8km,旗内流域面积50.81km²。 |
29 | 陕西营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牛家营子镇大碾子村麒麟山东南,河流旗内终点牛家营子镇大碾子村大碾子河上。旗内河道总长度29.64km。 |
30 | 团结河 | 河流旗内起点牛家营子镇团结村德州营子,河流旗内终点牛家营子镇水泉村下水地大桥西。旗内河道总长度10.95km,旗内流域面积28.62km²。 |
31 | 蒿松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河南街道马鞍山村马鞍山梁顶,河流旗内终点河南街道河南东村污水处理厂。旗内河道总长度13km,旗内流域面积50km²。 |
32 | 樱桃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河南街道樱桃沟村玉皇梁顶,河流旗内终点河南街道扁担沟村国际城。旗内河道总长度13km,旗内流域面积30.8km²。 |
33 | 柳条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牛家营子镇土城村柳条子沟口,河流旗内终点牛家营子镇陈营子村陈营子。旗内河道总长度3.04km。 |
34 | 白庙子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西桥镇小三家村,河流旗内终点西桥镇西桥村白庙子。旗内河道总长度13.3km,旗内流域面积35km²。 |
35 | 孟津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西桥镇姜家店村洼子店,河流旗内终点西桥镇西桥村河套边地。旗内河道总长度12.5km,旗内流域面积40.9km²。 |
36 | 永丰河 | 河流旗内起点牛家营子镇铁沟门村侯营子,河流旗内终点牛家营子镇山前村南营子。旗内河道总长度29.64km,旗内流域面积108km²。 |
37 | 蒙古营子河 | 河流旗内起点牛家营子镇铁沟门村上水泉,河流旗内终点牛家营子镇铁沟门村沟门东南。旗内河道总长度6.8km,旗内流域面积31.3km²。 |
38 | 上烧锅河 | 河流旗内起点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川心店,河流旗内终点十家满族乡上烧锅村上烧锅一组。旗内河道总长度9.3km。 |
39 | 朝花沟河 | 河流旗内起点小牛群镇黄家窝铺村八家,河流旗内终点小牛群镇小牛群村集市西。旗内河道总长度14km。 |
附件22
喀喇沁旗30km2及以上重点河流分乡镇(街道)基本情况统计表 | |||||||||||||
序号 | 河流名称 | 河流级别 | 上一级河流名称 | .旗内河流 总长度 | 总流域面积 | 旗内流 域面积(km2) | 河道水 流现状 | 河流在旗内起点 | 河流在旗内终点 | 河流流经的行政村 | |||
乡镇 | 行政村 | 地名 | 行政村 | 地名 | |||||||||
合 计 | 867 | 3050 | 11/51 | 180 | |||||||||
1 | 锡泊河 | 3 | 英金河 | 115.5 | 2978 | 1909.5 | 长流水 | 美林镇 6条(段) | 大店村 | 大店北沟九彩嵝 | 两家村 | 富裕地渠首 | 两家、岗子、大店、罗圈铺、新店、旺业甸、 金家店、吉祥庄 |
2 | 福合元河 | 4 | 锡泊河 | 11 | 54.2 | 54.2 | 福合元村 | 三道沟里 | 吉祥庄村 | 北乌梁苏沟门 | 头把火、吉祥庄、福合元 | ||
3 | 东局子河 | 4 | 锡泊河 | 14 | 73.3 | 73.3 | 长流水 | 东局子村 | 王婆子洼 | 金家店村 | 大西沟门 | 东局子、金家店 | |
4 | 喇嘛地河 (按丹沟河、新地河) | 4 | 西路嘎河 | 23.2 | 682 | 168.4 | 小美林村 | 草帽梁底 | 按丹沟村 | 下湾子 | 小美林、古山、按丹沟 | ||
5 | 美林河 | 4 | 锡泊河 | 20 | 91.3 | 91.3 | 长流水 | 太平庄村 | 马莲道鹿场 | 大营子村 | 旺业甸入河口 | 太平庄、美林、湾子、大营子 | |
6 | 东沟(三道沟) | 5 | 东局子河 | 7.1 | 32.8 | 32.8 | 长流水 | 东局子村 | 五道沟里 | 东局子村 | 西南沟门 | 东局子 |
7 | 锡泊河 | 3 | 英金河 | 2978 | 长流水 | 王爷府镇 6条(段) | 富裕地村 | 富裕地渠首 | 四十家子村 | 扁担沟渠首 | 四十家子、团结地、喇嘛地、杀虎营子、 下瓦房、希庄、王爷府、大庙、大西沟门、 上瓦房、 银营子、黑山沟、富裕地 | ||
8 | 砬子沟 | 4 | 锡泊河 | 28 | 168 | 168 | 长流水 | 砬子沟村 | 团圆窝铺 | 团结地村 | 台子 | 喇嘛地、团结地、哈拉海沟、于家湾子、 罗家营子、三家、砬子沟 | |
9 | 大西沟 | 5 | 汤土沟 | 14 | 62.8 | 62.8 | 大西沟村 | 疙瘩榆沟 | 庙沟村 | 地秆对过 | 大西沟、庙沟 | ||
10 | 汤土沟 | 4 | 锡泊河 | 19 | 130 | 130 | 汤土沟村 | 老牛草沟 | 大西沟门村 | 水泉 | 汤土沟、大西沟门、上瓦房 | ||
11 | 白太沟 | 4 | 锡泊河 | 9.7 | 30.4 | 30.4 | 白太沟村 | 黑瞎子洼 | 富裕地村 | 小富裕沟营子后 | 白太沟、富裕地、银营子 | ||
12 | 长皋沟 | 5 | 小牛群河 | 21 | 61 | 61 | 兴隆村 | 阳坡沟里 | 兴隆村 | 野窝铺 | 兴隆 | ||
13 | 锡泊河 | 3 | 英金河 | 2978 | 长流水 | 锦山镇 4条(段) | 牛头沟门村 | 龙山渠首上0.75km | 全泰村 | 下水地大桥上0.27km | 牛头沟门、上湾子、龙山、西沟、西荒、全泰、瓦房地、闫家地、上水地 | ||
14 | 田营子河 | 4 | 锡泊河 | 7.95 | 田营子村 | 山嘴子西沟 | 驼店村 | 小梁子 | 田营子 | ||||
15 | 小牛群河 | 4 | 锡泊河 | 42 | 437 | 437 | 牛头沟门村 | 殡仪馆房后 | 牛头沟门村 | 小府山头对过 | 牛头沟门 | ||
16 | 二道沟(贵宝沟) | 4 | 锡泊河 | 14 | 50 | 50 | 贵宝沟村 | 柴禾栏子梁顶 | 瓦房地村 | 驼店西渠首上 | 贵宝沟、阳坡、瓦房地 |
17 | 锡泊河 | 3 | 英金河 | 2978 | 长流水 | 河南街道 4条(段) | 四十家子村 | 扁担沟渠首 | 河南东村 | 哈达沟门 | 河南东、河南西、扁担沟 | ||
18 | 蒿松沟 | 4 | 锡泊河 | 13 | 50 | 50 | 马鞍山村 | 马鞍山梁顶 | 河南东村 | 污水处理厂 | 蒿松沟、马鞍山、河南东、河南西 | ||
19 | 樱桃沟河 | 4 | 锡泊河 | 13 | 37.9 | 37.9 | 樱桃沟村 | 玉皇梁顶 | 樱桃沟村 | 樱桃沟门 | 樱桃沟、扁担沟、河南西 | ||
20 | 吉旺营子河 | 3 | 坤兑河 | 22.39 | 126 | 长流水 | 马鞍山羊场 | 马鞍山羊场梁顶 | 马鞍山羊场 | 宫河当 | 羊场 | ||
21 | 锡泊河 | 3 | 英金河 | 2978 | 长流水 | 河北街道 2条(段) | 桥头湾子村 | 桥头湾子渠首 | 锦东村 | 龙山渠首上0.75km | 桥头湾子、西府、河北、锦东 | ||
22 | 小牛群河 | 4 | 锡泊河 | 42 | 437 | 437 | 新丘村 | 炮手营子 | 新丘村 | 殡仪馆房后 | 新丘 | ||
23 | 锡泊河 | 3 | 英金河 | 2978 | 长流水 | 牛家营子镇 7条(段) | 下水地村 | 马架子 | 仓窑村 | 海苏沟门 | 仓窖、西山、王营子、牛营子、水泉、下水地、烧锅营子、大碾子、土城子、陈营子 | ||
24 | 柳条子河 | 4 | 锡泊河 | 3.04 | 119 | 土城子村 | 柳条沟口 | 陈营子村 | 陈营子 | 土城子、陈营子 | |||
25 | 下水地河(猍歹沟) | 4 | 锡泊河 | 8.8 | 58.1 | 南荒村 | 赖草洼 | 烧锅营子村 | 裁缝营子上 | 南荒、下水地、烧锅营子 | |||
26 | 永丰河 | 5 | 半支箭河 | 29.64 | 117 | 铁沟门村 | 候营子 | 山前村 | 南营子 | 铁沟门、张窝铺、永丰、野猪沟、山前 | |||
27 | 陕西营子河 | 4 | 锡泊河 | 4.5 | 48.2 | 大碾子村 | 麒麟山东南 | 大碾子村 | 大碾子河上 | 大碾子 | |||
28 | 团结河 | 4 | 锡泊河 | 10.95 | 28.62 | 28.62 | 团结村 | 德州营子 | 水泉村 | 下水地大桥西 | 团结、水泉 | ||
29 | 蒙古营子河 | 5 | 半支箭河 | 6.8 | 31.3 | 铁沟门村 | 上水泉 | 铁沟门 | 东南沟门 | 铁沟门 |
30 | 小牛群河 | 4 | 锡泊河 | 42 | 437 | 437 | 小牛群镇 10条(段) | 陈家店村 | 朱力格沟 | 大牛群村 | 黑山沟门 | 平顶山、官村沟、金地、大牛群、蘑菇场 | |
31 | 小牛群河 | 4 | 锡泊河 | 42 | 437 | 437 | 大牛群村 | 黑山沟门 | 平顶山村 | 一组 | 八里庄、木营子、白台沟、北窝铺、小牛群、 解放地、东卡拉、陈家店 | ||
32 | 四合永河 | 4 | 喇嘛地河 | 8.6 | 25.8 | 小梁底村 | 松树梁根 | 三姓庄村 | 四合永 | 三姓庄、小梁底 | |||
33 | 朝花沟 | 5 | 小牛群河 | 14 | 90.9 | 90.9 | 黄家窝铺村 | 八家 | 小牛群村 | 集市西 | 黄窝铺、解放地 | ||
34 | 狮子沟 | 6 | 朝花沟 | 11.5 | 30.9 | 30.9 | 狮子沟村 | 唐营子 | 解放地村 | 营房地 | 狮子沟、解放地 | ||
35 | 大牛群南沟 | 5 | 小牛群河 | 17 | 50.5 | 50.5 | 烧锅地村 | 卡拉 | 大牛群村 | 大牛群集市边 | 大牛群、赵窝铺、烧锅地 | ||
36 | 长皋沟 | 5 | 小牛群河 | 21 | 61 | 61 | 大营子村 | 高营子 | 蘑菇场村 | 中三家道口 | 大营子、中三家、蘑菇场 | ||
37 | 通太沟 | 5 | 小牛群河 | 6.2 | 通太沟村 | 西沟 | 通太沟村 | 大牛群桥下 | 通太沟 | ||||
38 | 萝卜起沟河 | 5 | 小牛群河 | 4.7 | 木营子村 | 惠家营子沟里 | 木营子村 | 萝卜起沟门 | 木营子 | ||||
39 | 白石台沟 | 5 | 小牛群河 | 8.5 | 百太沟村 | 卡拉 | 百太沟村 | 百太沟门 | 白台沟 | ||||
40 | 半支箭河(南台子河) | 4 | 半支箭河 | 30.37 | 792 | 156.8 | 南台子乡 2条(段) | 李家店村 | 苍头坝梁顶 | 川心店村 | 头道洼 | 李家店、五家、大沟、官村沟、卡拉街、 南台子、北山根、川心店 | |
41 | 石泉河(朝阳沟) | 5 | 喇嘛地河 | 8.3 | 56.5 | 21.2 | 朝阳沟村 | 六道沟 | 朝阳沟村 | 小卡拉 | 新地、朝阳沟、雕虎沟 |
42 | 吉旺营子河 | 3 | 坤兑河 | 26 | 126 | 长流水 | 西桥镇 4条(段) | 高营子村 | 南大洼 | 恩州村 | 张营子大桥 | 高营子、雷营子、宫营子、二道营子、恩州 | |
43 | 坤兑河 | 2 | 老哈河 | 23.6 | 1741 | 上游 长流水 | 恩州村 | 扫呼营子 | 六家村 | 马达山下 | 恩州、西桥、土城子、六家 | ||
44 | 白庙子沟河 | 3 | 坤兑河 | 13.3 | 35 | 35 | 小三家村 | 上卧虎沟 | 七家村 | 白庙子 | 小三家、两间房、西桥 | ||
45 | 孟津沟河 | 3 | 坤兑河 | 12.5 | 40.9 | 40.9 | 姜家店村 | 洼子店 | 西桥村 | 河套边地 | 姜家店、西桥 | ||
46 | 老哈河 | 1 | 辽河 | 12.6 | 29623 | 长流水 | 乃林镇 2条(段) | 三百垅村 | 小新地 | 甸子村 | 甸子 | 三百垅、甘苏庙、草帽山、平安地、甸子 | |
47 | 坤兑河 | 1 | 老哈河 | 1741 | 上游 长流水 | 北山根村 | 马达山下 | 三百垅村 | 小新地 | 他卜营子、北山根、三百垅 | |||
48 | 马架子河 | 2 | 老哈河 | 23.89 | 155 | 十家满族乡 4条(段) | 大水清村 | 安家营子 | 上店村 | 下店 | 大水清、玉皇庙、马架子、上店 | ||
49 | 楼子店河 | 2 | 老哈河 | 43.66 | 383 | 上游 长流水 | 郎营子村 | 苏木匠沟 | 四道营子村 | 小五道营子 | 郎营子、林营子、十家、头道营子、石灰窑、 长皋、上烧锅、楼子店、三道营子、四道营子 | ||
50 | 上烧锅河 | 3 | 楼子店河 | 9.3 | 33.5 | 33.5 | 上烧锅村 | 川心店 | 上烧锅村 | 上烧锅一组 | 上烧锅 | ||
51 | 小五家河 | 2 | 老哈河 | 0.23 | 110 | 上烧锅村 | 莫家沟沟里 | 上烧锅村 | 姚沟梁 | 上烧锅 |
解读文件:《喀喇沁旗抗旱防汛应急预案》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