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每个月月末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喀市监牛立审字[2020]6号 | 喀喇沁旗万福居酒店索证索票不全案 | 喀喇沁旗万福居酒店 | 92150428MA0N82BE1B | 杜桂萍 | 索证索票不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 自主履行 2020-10-19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牛家营子市场监管所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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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喀市监牛立审字[2020]7号 | 喀喇沁旗麦香村饼店索证索票不全案 | 喀喇沁旗麦香村饼店 | 92150428MA0QUE600C | 刘晓娟 | 索证索票不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 自主履行 2020-10-26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牛家营子市场监管所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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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喀市监牛立审字[2020]8号 | 喀喇沁旗艳洋饺子馆索证索票不全案 | 喀喇沁旗艳洋饺子馆 | 92150428MA0N865T75 | 王明艳 | 索证索票不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 自主履行 2020-10-26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牛家营子市场监管所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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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喀市监牛立审字[2020]9号 | 喀喇沁旗于家小馆快餐店索证索票不全案 | 喀喇沁旗于家小馆快餐店 | 92150428MA0QT95C3G | 于海峰 | 索证索票不全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 | 自主履行2020-10-27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牛家营子市场监管所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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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喀市监餐饮行罚字〔2020〕 9号
| 喀喇沁旗大众面馆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喀喇沁旗大众面馆 | 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1.27 | |||
6 | 喀市监餐饮行罚字〔2020〕 6号
| 喀喇沁旗吉百吉驴肉火烧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喀喇沁旗吉百吉驴肉火烧 | 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2.1 | |||
7 | (喀)市监 餐饮行罚字 〔 2020 〕 3 号
| 喀喇沁旗吉祥赛香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吉祥赛香居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1.20 | |||
8 | (喀)市监 餐饮行罚字 〔 2020 〕 5号
| 喀喇沁旗巨鑫阁大灶台饭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巨鑫阁大灶台饭店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1.9 | |||
9 | (喀)市监 餐饮行罚字 〔 2020 〕 4 号
| 喀喇沁旗来利饺子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来利饺子馆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1.2 | |||
10 | 喀市监餐饮行罚字〔2020〕 7号
| 喀喇沁旗乐派客汉堡店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喀喇沁旗乐派客汉堡店 | 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2.1 | |||
11 | 喀市监餐饮行罚字〔2020〕 10号
| 喀喇沁旗梅子餐厅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喀喇沁旗梅子餐厅 | 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1.27 | |||
12 | 喀市监餐饮行罚字〔2020〕 8号
| 喀喇沁旗天琪酒店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喀喇沁旗天琪酒店 | 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主动履行
| 喀旗市场监管餐饮二股 11.3 | |||
13 | 喀市监行罚〔2020〕224号
| 喀喇沁旗满口鲜饺子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满口鲜饺子馆 | 陆丽杰 | 喀喇沁旗满口鲜饺子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主动履行 2020.12.9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餐饮三股 2020.12.3 | ||
14 | 喀市监行罚〔2020〕225号
| 喀喇沁旗香亿家酸菜鱼土豆粉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香亿家酸菜鱼土豆粉 | 王新明 | 喀喇沁旗香亿家酸菜鱼土豆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主动履行 2020.12.9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餐饮三股 2020.12.7 | ||
15 | 喀市监行罚〔2020〕227号
| 喀喇沁旗荀记酸辣粉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荀记酸辣粉店 | 喀喇沁旗荀记酸辣粉店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主动履行 2020.12.9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餐饮三股 2020.12.9 | |||
16 | 喀市监行罚〔2020〕228号
| 喀喇沁旗四季园餐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喀喇沁旗四季园餐馆 | 喀喇沁旗四季园餐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 主动履行 2020.12.9 | 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餐饮三股 2020.12.9 | |||
17
| 喀市监锦行罚字〔2020〕37号 | 喀喇沁旗景龙熟食水产门市(颜邦忠)索证索票不齐案 | 索证索票不齐案 | 未查验购进冷冻产品的检测报告供货商资质和证明文件案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主动履行 2020.12.9 | 喀旗锦山市场监管所 2020.12.9 | |||
18 | (喀)市监行罚字〔2020〕226号 | 喀喇沁旗建辉熟食店购进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喀喇沁旗建辉熟食店 | 刘建辉 | 涉嫌购进食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主动履行2020.12.08 | 喀喇沁旗和美市场监督管理所2020.12.07 | ||
19 | (喀)市监和行罚字〔2020〕3号 | 赤峰福月安月子中心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案 | 赤峰福月安月子中心 | 刘亚鹏 | 涉嫌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主动履行2020.12.03 | 喀喇沁旗和美市场监督管理所2020.12.01 | ||
20
| 喀市监行罚〔 2020〕213号 | 喀喇沁旗红子烧烤铁锅笨鸡店(魏中华)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经营案 | 魏中华 | 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经营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当事人进行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 主动履行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2020年11月8日 | |||
21 | 喀 市监 行罚字〔2020〕 241 号 | 喀喇沁旗缘圆源农家饭店(高宇) 经营的牛肉中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 | 高宇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配合调查,同时当事人表示今后加强查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总计5160元。 | 主动履行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2020年12月4日 | ||||
22 | 喀 市监 行罚字〔2020〕 242 号 | 喀喇沁旗伟鑫博王骨里香熟食店的猪肉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 王宏伟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并配合调查,同时当事人表示今后加强查验。符合减轻处罚条件。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 主动履行 |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股2020年12月6日 |
.喀喇沁旗香亿家酸菜鱼土豆粉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荀记酸辣粉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2.喀喇沁旗平泉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2.喀喇沁旗伟鑫博王骨里香熟食店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喀喇沁旗红子烧烤铁锅笨鸡店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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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旗川麻婆泥锅涮肚店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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