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喀喇沁旗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股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八、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数量 要求 | 其他要求 |
1 |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 纸质 原件 | 1 | |
2 |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纸质原件 | 1 | |
3 | 组织章程; | 纸质原件 | 1 | |
4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纸质原件 | 1 |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纸质原件 | 1 | |
6 |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资料; | 纸质原件
| 1 | |
7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纸质原件
| 1 |
二、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纸质原件 | 1 | |
2 |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纸质原件 | 1 | |
3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纸质原件 | 1 |
三、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纸质原件 | 1 | |
2 | 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纸质原件 | 1 | |
3 | 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纸质原件 | 1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备案)申请书》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单位填写《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核,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出具《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颁发《营业执照》。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或内蒙古自治区网上登记系统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amr.nmg.gov.cn:2001/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50032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二)电话投诉
0476-377010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喀喇沁旗境内需要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情形。适用于自然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股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并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申请人签字 |
2 | 投资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3 | 企业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对应主管部门前置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申请人签字 |
2 |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对应主管部门的前置批准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3 | 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4 | 申请变更负责人的,应提交变更后新负责人的身份证。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5 |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新经营场所资料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6 | 变更经营范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机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对应主管部门的前置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7 | 申请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8 |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9 | 《承诺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申请人签字 |
10 | 营业执照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版 | 需申请人签字 |
2 | 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版 | |
3 |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版 | |
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电子版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申请个人填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出具受理通知书,否则一次性告知补正
2、审查
对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决定
颁发营业执照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天,承诺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7060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二)电话投诉
0476-3773229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电话查询
0476-3770606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70606
个体工商户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自然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由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2 | 经营场所使用资料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
3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4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殊要求 |
1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2 | 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3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2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5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监局企业登记注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流程:受理—审查—决定
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出具《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营业执照》。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10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7060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二)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476-377010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70606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70606
公司及分公司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 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股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审批范围和条件
一、设立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二、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三、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八、申报材料
(一)、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 特定要求 | |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2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3 | 公司章程 | 原件 | 1 | 纸质 | ||
4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5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6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
7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
8 | 公司住所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2 |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
3 | 公司章程 | 原件 | 纸质 | |
4 |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
5 |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 原件 | 纸质 | |
6 |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
7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纸质 | |
8 | 公司住所资料 | 原件 | 纸质 | |
9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2 | 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
3 | 营业场所使用资料; | 原件 | 纸质 | |
4 | 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原件 | 纸质 | |
5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2 | 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 原件 | 纸质 | |
3 |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注销登记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
2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
3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纸质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原件 | 纸质 | |
5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窗口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领取,也可以到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aic.gov.cn/ywbl/zxbl/bgxz/。
十、办理流程
(一)办事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变更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查验是否符合受理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符合要求者需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需要修改、补充的,出具一次性受理补正通知书。
3、决定
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颁发《营业执照》(核准通知书)。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15个工作日,承诺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50032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一)电话投诉
0476-377010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需要申请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自然人,法人和和其他组织。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信息通报同级农业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股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合作社成员至少为5人,其中农民自然人至少占总成员的80%。
3、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合作社高管。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5、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章程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3 | 住所使用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5 | 农民合作社会议纪要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6 | 合作社成员身份信息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7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8 | 合作社任职文件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9 | 成员出资清单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10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11 |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全体成员签字 |
3 | 章程修正案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全体成员签字 |
4 | 营业执照正本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5 | 营业执照副本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6 | 成员名册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7 | 成员出资清单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8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3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4 | 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5 |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申请人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登记)申请书》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出具《营业执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营业执照》。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设立登记申请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可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窗口领取,内蒙古自治区网上登记系统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amr.nmg.gov.cn:2001/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日,承诺2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50032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二)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6-377010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喀喇沁旗区域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适用于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注册监管股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申请人签字 |
2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后,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受理机关查看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审查
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决定
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办理时限
1、即办即结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50032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二)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0476-3770106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0032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0476-3750032
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包括自然人、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本)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政务中心三楼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4 |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
5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6 | 食品安全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7 | 食品流通制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变更许可需提交的资料有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4 |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包括: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
5 | 从业人员健康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6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注销许可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加盖公章 |
2 | 工商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身份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6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行政许可网上辅导系统(http://110.16.70.4:9007/online)进行网上申请,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窗口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制材料送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服务窗口提交申请。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一)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各基层所;申请人带齐《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并提交窗口后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表》。
2.审查
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的不予办理。
3.决定
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取证或邮寄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窗口咨询: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辖区各基层所
(二)电话咨询
0476-3751238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府服务中心投诉
(一)投诉电话
3773229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电话查询
0476-375123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一、 事项编码:
二、适用范围: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所在地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食品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的规定,在生产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名称或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食品小作坊营业执照因变更改变了登记信息的;
(三)食品小作坊加工地址发生变更的;
(四)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品种增加或变化的;
(五)其它需要变更登记证信息的情况。
属于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原登记机关凭相关证明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属于第(三)、(四)项情形之一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变更事项组织资料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并注销登记信息:
(一)生产的食品属于明令禁止食品小作坊加工的;
(二)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不再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三)一年内,连续两次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审查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不再生产加工审查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品种的;
(六)食品小作坊主动申请注销审查登记证的;
(七)其它需要注销登记信息的情况。
注销登记信息应进行公告,其食品小作坊档案应继续保存一年。
五、受理机构
喀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审查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
2 | 生产条件审查表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3 | 负责人身份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4 | 营业执照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5 | 场地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
6 | 健康证明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由疾控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 |
7 | 设备分布图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8 | 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9 | 食品添加物质使用 报告备案表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如需添加食品添加剂 |
10 | 食品加工中不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11 | 质量安全承诺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
12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原件 | 一份 | 纸质 |
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变更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负责人签字 |
2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 | 变更登记项目需要的相应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食品生产小作坊注销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原件 | 1份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网上申报: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行政许可网上辅导系统(http;//110.16.70.4.9007)
进行网上申请,经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网上预审并通过初审后,将纸制材料送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交申请。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食品小作坊登记备案包括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
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或各基层所;申请人带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审查登记申请表》一并提交窗口后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表》。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进行系统录入并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决定
出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法定17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3751238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投诉
(二)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476-3773229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1238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375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