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喀喇沁旗公证处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
四、办理条件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五、公证事项和申办公证需提供的材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处办理以下公证事项:
1、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几种常办公证业务须准备的材料:
(一)办理委托书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包括营业执照等证件)及其复印件、印章;
3、委托书文本;
4、涉及期房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认购协议书;涉及现房的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档案查询证明。
(二)办理声明书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法人证明(包括营业执照等证件)及其复印件、印章;
3、声明书文本。
(三)办理继承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2、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婚姻证明;
3、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
4、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房管局或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档案查询证明;银行卡、存折、存单、银行查询明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股票、股权证明等及其复印件。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办理赠与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赠与人、受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2、被赠与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2、协议书文本(也可申请公证人员代书协议);
3、财产所有权证书、有关权利证明及财产清单及其复印件;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公证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双方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其复印件;
2、合同书文本(也可申请公证人员代书协议)
3、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档案查询证明;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办理其他民事类、经济类业务及涉外、港澳台业务,可参照上述要求,具体可通过现场、电话进行咨询。
七、办理公证业务的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出证。
(一)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二)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以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公证费收取标准由专人开具票据,并由当事人到银行缴纳。
(六)审查、核实:
(1)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七)公证事项经查证属实,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经质检、审批后,出证。
八、收费依据
《内发改费字[2018]22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办理时限
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十、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证处窗口
电话咨询:3752112 3752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