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窗口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单位名称 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
对 象 建设单位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选址合理;(3)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4)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5)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6)不存在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或有违法行为已经环保部门处理。
办理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
(3)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需提交旗环保局总量确认文件(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大于或等于1.0吨/年、化学需氧量、氨氮大于或等于1.0吨/年的项目及排放重金属的项目);(4)涉及未批先建的项目,要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单;(5)需要进行评估的环评文件要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
材料格式、份数、签字签章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纸质2份;(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纸质7份,电子版1份;(3)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需提交旗环保局总量确认文件,纸质2份;(4)需要进行评估的环评文件要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一式2份。
办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环保局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 0476-5655996
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办理时限 1 5个工作日(含法定公示期)
责任部门 喀喇沁旗环境保护局监督管理股
表格填写说明 无
表格下载 无
注意事项 凡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注“该复印件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