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CFKQ-00-HB-XK-001000
二、适用范围:
喀喇沁旗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确认条件:
1.喀喇沁旗范围内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确认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并经我局在系统中确认: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 | - | 一份 | 电子版 | 无 |
九、办理方式
平台受理:申请单位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登记。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审核(即办) 审核(即办)
→
责任人:郑志峰 责任人:郑志峰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X24小时内即办完成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5655996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电话投诉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监督电话0476-5655966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危险废物(废矿物油、镉镍电池)经营许可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CFKQ-00-HB-XK-002000
二、适用范围: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喀喇沁旗域范围内,只能从事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填写完整、准确,附件材料均有效;接受地旗县生态环境局同意转移的书面初审意见。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部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物收集经营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合格;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障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确认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申请单位或经营人的营业执照、经营业主身份证等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 |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3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4 | 提交防止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5 | 提交相关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受 理 审 查 办 结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责任人:苗文卉 责任人:郑志峰 责任人:苗文卉
特殊程序:现场踏查10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X24小时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5655996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电话投诉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监督电话0476-5655966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CFKQ-00-HB-XK-003000
二、适用范围: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
4.因停产3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本) 第五十五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本)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单位产品、工艺、设备发生改变,原有污染防治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2.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的;
3.因异地建设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4.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5.污水符合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经批准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
6.已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不需单独使用燃煤供热及消烟除尘设施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1 | 关于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2 | 佐证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新的环评资料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3 | 新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报告及近期的污染物的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4 | 统一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工艺流程图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受 理 审 查 办 结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责任人:苗文卉 责任人:宋立民 责任人:苗文卉
特殊程序:现场踏查2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X24小时内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5655996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总服务台投诉
(二)电话投诉
赤峰市深改环境局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监督电话0476-5655966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局分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CFKQ-00-HB-XK-004000
二、适用范围:
属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下放喀喇沁旗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六、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十、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 要求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 原件 | 10 | 纸质/电子版 | |
3 | 涉及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需提交旗环保局总量确认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受 理 审 查 办 结
(1个工作日) → (3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责任人:苗文卉 责任人:杜文娟 责任人:苗文卉
特殊程序:受理公示期10个工作日 批前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报告书项目60个工作日X24小时内,报告表项目30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X24小时内(不包括法定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X24小时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5655996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电话投诉
赤峰市深改环境局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监督电话0476-5655966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依申请)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CFKQ-00-HB-GG-001000
二、适用范围:
属于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已公开的环境信息。
七、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八、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五、受理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六、决定机构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喀喇沁旗分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公共服务,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或不属于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申请公开数量限制。
十一、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 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 要求 |
1 | 环境信息公开(依申请)批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也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
2 |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九、办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在线申请:可登录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申请,在线申请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受理环保信访、举报、建议、释疑等。网址:http://sthjj.chifeng.gov.cn/ysqgk_add.html
十、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受 理 审 查 办 结
(1个工作日) → (5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责任人:苗文卉 责任人:杜文娟 责任人:苗文卉
(三)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办结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10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X24小时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项目:无
2、收费依据:无
3、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X24小时经由现场取件,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二)电话咨询
0476—5655996
(三)网上咨询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电话投诉
赤峰市深改环境局喀喇沁旗生态环境分局监督电话0476-5655966
(三)网上监督投诉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生态环境分局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行政服务大厅生态环境局窗口
2. 电话查询
0476-5655996
3. 网上查询
附件1:生态环境局服务指南.docx
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申请表.doc
附件3: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doc
附件4: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表.docx
附件5:环境信息公开(依申请))申请表.xls
附件6:一次性告知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docx
附件7:一次性告知单-危废经营许可.docx
附件8:一次性告知单-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docx
附件9:一次性告知单-环境信息公开(依申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