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业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版物经营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
四、实施机关
喀喇沁旗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准入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审批时限
办理期限:单位、个人申请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3.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出版物零售业务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2.出版物出租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情况;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延续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补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批准文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7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一、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喀喇沁旗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文化市场股
2.部门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大厅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3.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喀喇沁旗政务服务大厅文广局窗口
2.电话咨询:0476-3751115
3.网上咨询:http://www.ccm.gov.cn/
4.信函咨询:喀喇沁旗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场股(锦山大街138-11号)
4.投诉监督
电话:0476-3752787
邮箱:34030754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