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文版

欢迎访问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政府网站!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7 15:15    

出版物零售业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出版物经营的许可事项。

二、申请事项

事项: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令 第10号)。

四、实施机关

喀喇沁旗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五、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

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准入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审批时限

办理期限:单位、个人申请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2.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3.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员比对复印件;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出版物零售业务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2.出版物出租备案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经营场所情况;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3.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

(1)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4.延续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补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批准文书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7年。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

2.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合法权益因文化主管部门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实地检查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十一、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

1.部门名称:喀喇沁旗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文化市场股

2.部门地址:喀喇沁旗政务服务大厅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3.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喀喇沁旗政务服务大厅文广局窗口

2.电话咨询:0476-3751115

3.网上咨询:http://www.ccm.gov.cn/

4.信函咨询:喀喇沁旗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场股(锦山大街138-11号)

4.投诉监督

电话:0476-3752787

邮箱:340307546@qq.com


出版物零售业务办事指南.doc

个体演员、个体经纪人服务指南.doc

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doc

内地营业性演出办事指南.doc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事指南.doc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办事指南.doc

文艺表演团体办事指南.doc

艺术品经营单位办事指南.doc

游艺娱乐场所办事指南.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