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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7 14:5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指南

一、对    象:法人

二、责任部门: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

三、联系电话:0476-3778091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工作时间: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

七、申请条件

(1)由旗级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高于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中16个行业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八、设定依据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美好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2年7月21日)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实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5、《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任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1417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节能审查机关管理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机关,是指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两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分级负责。

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除本条第一款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及跨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项目以及跨旗县(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盟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第六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九、办理材料:1.项目单位请示文件;2.《***项目节能报告》。

十、材料格式:纸质版

十一、份数:请示文件一式两份;节能报告一式两份。

十二、签字盖章要求:请示文件签字盖章;节能报告无需签字盖章。

十三、表格下载:无

十四、表格填写说明:无

十五、示范文本

(一)项目单位请示文件示范文本

**单位关于审查批复*****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

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第44号令)的相关要求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环资字〔2017〕1417号)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旗县(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的具体要求,我单位编制了*****项目节能报告,现将*****项目节能报告随文上报,请予以审查批复。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

3.项目建设地址:

4.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5.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二、能耗指标:*****项目年综合能耗等价值为****tce/a,当量值为****tce/a。其中,耗电实物量**千瓦时、耗煤实物量***吨(根据项目实际能耗情况列举)……。

三、项目主要节能新技术及节能措施

附件:《*****项目节能报告》

*****单位(盖章)

                                年月

(二)项目节能报告示范文本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依据;

2.    项目基本情况;

3.    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4.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5.    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

6.    对所在地区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十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七、办理流程:受理   审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决定  送达

十八、注意事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行业目录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声明表,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事指南

一、对    象:法人

二、责任部门: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

三、联系电话:0476-3751891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工作时间: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

七、申请条件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八、设定依据

第七条   1.【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2.【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第七条 第三款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九、办理材料: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十、材料格式:电子表格PDF格式上传

十一、份数:备案信息表一式两份

十二、签字盖章要求:企业法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

十三、表格下载:内蒙古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办事大厅(http://61.138.111.252/)----下载专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十四、表格填写说明:无

十五、示范文本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地   址



性   质

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股份制企业 5.其它企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号


相关资质证书号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属性



建设性质

1. 新建  2. 扩建  3. 改建  4. 迁建  5. 其他


拟建项目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    编



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声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        年       月        日



十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七、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八、注意事项:无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事指南

一、对    象:法人

二、责任部门:喀喇沁旗发展和改革局

三、联系电话:0476-3751891

四、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工作时间: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

七、申请条件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八、设定依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九、办理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书)

2、申请人提交的项目招标事项审批申请表(按标准表格填写)

3、申请人提交的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独立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意见

4、自治区住建/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5、申请人提交的由具有甲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含拟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篇)

6、由自治区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7、由发改部门提供的招投标审核意见

8、项目企业和所在盟市发改部门提交的申请核准文件

十、材料格式:PDF格式

十一、份数:一式两份

十二、签字盖章要求:要求各单位出具的原件

十三、表格下载:无

十四、表格填写说明:无

十五、示范文本:无

十六、收费情况:不收费。


十七、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八、注意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