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服务指南
(一)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购买期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购房人家庭最多可以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
2、必须是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3、须用于购买自住住宅;
4、首付款发票时间期限为:步梯住宅2年以内,高层住宅3年以内可以办理;
5、异地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在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在赤峰市区或旗县区;
(2)借款人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以及信用卡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2、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简版)情况(近1个月之内的);
3、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 (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6个月的税票明细);
4、办理异地贷款提供借款人《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提供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私营企业提供近25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若缴存时间不满25个月,提供自开户日期起至最近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
5、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告登记证》;
6、提供首付款(30%及以上)发票以及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7、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购房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名下的房源证明;在中心城区以外旗县区购房的,则无需提供房源证明。
(1)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以及赤峰机场以东的喀旗区域;
(2)赤峰市中心城区房源查询指南:购房人家庭如在赤峰市中心城区买房,需同时提供赤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喀旗房产局的查询证明。(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的房源,均可到赤峰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因喀旗房产局未与市房产交易中心联网,赤峰机场以东区域的喀旗房源情况,需要到喀旗房产局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放款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从贷款人将房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送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日算起:市中心本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区管理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7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房:1—5年(含5年)月息2.292‰
6年以上月息2.708‰
二套房:1—5年(含5年)月息2.521‰
6年以上月息2.979‰
(二) 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购买现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购房人家庭最多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
2、必须是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3、须用于购买自住住宅;
4、首付款发票时间期限为:步梯住宅2年以内,高层住宅3年以内可以办理;
5、异地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在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在赤峰市区或旗县区;
(2)借款人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以及信用卡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2、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简版)情况(近1个月之内的);
3、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 (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6个月的税票明细);
4、办理异地贷款提供借款人《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提供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私营企业提供近25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若缴存时间不满25个月,提供自开户日期起至最近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由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局出具的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3、4、8、14页(以上材料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局出具复印件并加盖房产局公章);
6、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购房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名下的房源证明;在中心城区以外旗县区购房的,则无需提供房源证明。
(1)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以及赤峰机场以东的喀旗区域;
(2)赤峰市中心城区房源查询指南:购房人家庭如在赤峰市中心城区买房,需同时提供赤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喀旗房产局的查询证明。(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的房源,均可到赤峰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因喀旗房产局未与市房产交易中心联网,赤峰机场以东区域的喀旗房源情况,需要到喀旗房产局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放款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从贷款人将房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送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日算起:市中心本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区管理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7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房:1—5年(含5年)月息2.292‰
6年以上月息2.708‰
二套房:1—5年(含5年)月息2.521‰
6年以上月息2.979‰
(三) 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购买二手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购房人家庭最多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贷款额度最高80万元;
2、必须是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3、须用于购买自住住宅;
4、交易过户时间限制在近一年以内的房屋;
5、贷款额度由以下两种方式确定:
(1)以市公积金中心委托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指导价为依据;
(2)本房屋交易过户的契税发票金额高于评估指导价的,则以评估指导价金额为准;若房屋交易过户的契税发票金额低于评估指导价的,可以选择以契税发票金额为准或以评估指导价金额为准;
6、异地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在异地缴交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在赤峰市区或旗县区;
(2)借款人信用良好,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贷款以及信用卡未发生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违约还款记录。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军官证)、户口本、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原件,借款人夫妻双方一寸照片;
2、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简版)情况(近1个月之内的);
3、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配偶未缴交住房公积金但有工资收入的,提供近6个月工资卡的银行流水明细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查询其由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保险工资基数 (工资超过个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6个月的税票明细);
4、办理异地贷款提供借款人《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国营企业提供近6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私营企业提供近25个月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若缴存时间不满25个月,提供自开户日期起至最近日期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明细,由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部门出具);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房产局出具的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外,其余材料由购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局出具复印件并加盖房产局公章);
6、在赤峰市中心城区购房的,需提供夫妻双方名下的房源证明;在中心城区以外旗县区购房的,则无需提供房源证明。
(1)赤峰市中心城区范围: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以及赤峰机场以东的喀旗区域;
(2)赤峰市中心城区房源查询指南:购房人家庭如在赤峰市中心城区买房,需同时提供赤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喀旗房产局的查询证明。(红山区、松山区含新城区的房源,均可到赤峰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因喀旗房产局未与市房产交易中心联网,赤峰机场以东区域的喀旗房源情况,需要到喀旗房产局进行查询并开具证明)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审批放款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从贷款人将房产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送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日算起:市中心本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旗县区管理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7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首套房:1—5年(含5年)月息2.292‰
6年以上月息2.708‰
二套房:1—5年(含5年)月息2.521‰
6年以上月息2.979‰
(四) 行政、事业、企业以及社会团体开户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交开户。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尚未在市公积金中心或旗县区管理部开立账户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以及新成立的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
四、所需材料
1、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许可证》;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码证;
3、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4、行政、事业单位开户提供人员编制证或《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企业、社会团体开户提供在本单位连续缴存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和《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缴费备案审核表》。
5、工资表(正式格式工资表,含代扣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项);
6、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加盖单位财务章);
7、缴存人身份证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8、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五、《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审批表》填写说明
1、缴存基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当月工资总额(上限不超过上年社平工资三倍,下限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缴存比例:行政、事业、社会团体最低5%,最高12%;国企普通企业及其它企业最低5%,最高11%;
3、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乘以2(单位部分+个人部分);
4、缴存时间: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当月;
5、职工人数:缴存时间当月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6、工资表:缴存时间当月工资表;
7、汇缴清册:详细填写单位与职工信息,缴存基数与月缴存额与工资表数据相符,金额保留到元位。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八、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九、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十、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表格下载
(五)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租房申请提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含)以上或购房提取2次(含)以上,不允许再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2、夫妻双方名下在租房所在地无房产;
3、提取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时间满3个月且连续足额缴纳,且提取日的上个月已经缴交;
4、只可提取当年租金,一个年度内提取一次;
5、缴存地与租房地不是同一地区的,需所在单位出具工作地证明;
6、租金核定标准如下:
(1)80㎡以下的普通住宅,租金8000元/年,学区房10000元/年;
(2)80㎡-100㎡的普通住宅,租金14000元/年,学区房16000元/年;
(3)100㎡-120㎡的普通住宅,租金20000元/年,学区房22000元/年。
四、办理材料:
1、有效期为近一个月内的夫妻双方的无房证明(由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名下均无房的证明);
2、提取人与房主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中须包含房屋坐落地址、面积、租房金额等详细信息);
3、所租房屋的房产证或合同(双方名字与协议相符,并按手印);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5、结婚证原件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完全保持一致。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 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患十项重大疾病职工提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十项大病范围为:(1)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6)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7)重大器官移植、(8)主动脉手术、(9)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10)急性心梗。
2、提取有效期为医保报销凭证日期一年之内;
3、就诊医院资质为二级以上(不含二级)医院。
四、办理材料:
1、诊断报告(如只可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
2、病例报告(如只可提供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
3、医保报销凭证;
4、提取人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5、患者本人及配偶双方均可提取:
(1)患者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2)配偶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时,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3)夫妻双方均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时,需夫妻双方到场并持有各自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若患者不能到场,配偶需持有患者的公证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6、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保持完全一致。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 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已为提取人办理账户封存;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持有《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
3、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 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已为被提取人办理账户封存;
2、由被提取人直系亲属持关系证明,在转移支取窗口打印被提取人基本信息表,用此表信息办理公证书确定继承人,由继承人办理提取。
四、办理材料:
1、死亡人身份证原件;
2、《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
3、《公证书》;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
5、继承人名下的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 判处刑罚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判处刑罚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单位已为提取人办理账户封存。
四、办理材料:
1、此项业务须由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来中心办理。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3、《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4、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5、单位收款账户信息。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 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所在单位已为提取人办理账户封存;
2、离职时间和账户封存时间分别达到一年(含)以上,并未在其他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解除劳动合同书或失业证的原件(如果只能提供复印件则须加盖单位公章);
3、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 国有(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国有(集体)土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建房时间以《施工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2、提取有效期:从工程完工日起计算不超过两年。
四、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3、《施工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
4、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5、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6、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建房时间以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2、提取有效期为工程完工日起计算,不超过两年。
四、办理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3、大修鉴定证明(※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部门出具);
4、《准建证》或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5、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6、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三)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自住住房。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含)以上或购房提取2次(含)以上,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有效期:
(1)期房和现房:多层(7层及以下)2年内(以首付款发票开票时间为准);高层(8层及以上)3年内(以首付款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2)二手房:交易时间1年内(以购房发票开票时间为准);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名字与提取人名字不属于同一人时,需提供两人结婚证原件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4、户籍地购房中“户籍所在地”以户口簿地址为准,提取有效期为首付款发票开票时间1年内。
四、办理材料:
(一)期房提取:
1、《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地房管局备案的网签合同);
2、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房款30%及以上的首付款发票);
3、《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当地房管局出具);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5、购房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6、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并无涂改。
(二)现房提取: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2、契税完税证明(于当地房产部门调档盖章);
3、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是全额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5、购房人配偶提取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购房人身份原件;
6、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并无涂改。
(三)二手房提取: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2、《存量房买卖合同》(于当地房产部门调档盖章);
3、契税完税证明(于当地房产部门调档盖章);
4、不动产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是全额发票);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6、购房人配偶提取时,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购房人身份证原件;
7、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须与身份证保持一致,并无涂改。
注:办理户籍地购房提取业务,除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供户口簿。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四) 出国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出国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所在单位已为提取人办理账户封存。
四、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国外定居证明;
3、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五)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提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含)以上或购房提取2次(含)以上,不得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2、所办商业贷款必须为购买自住住房按揭贷款;
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年度偿还总额。
四、办理材料:
1、《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须到贷款银行调档且必须加盖银行章);
2、个人住房贷款凭证(须到贷款银行调档且必须加盖银行章);
3、个人住房贷款还款余额表(须到贷款银行调档且必须加盖银行章);
4、他项权证(权利人为银行的,须到贷款银行调档且必须加盖银行章);
5、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6、借款人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7、结婚证上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须与身份证保持完全一致。
8、合同必须是完整合同,各项信息及相应记载事项必须清晰;
9、若房屋贷款的银行为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提取人需提供相对应的商业银行对公账号(该对公账号由贷款银行出具);若房屋的贷款在上述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办理的,提取人需提供本人名下上述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银行卡原件(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任一银行的一类储蓄卡);
10、在办理偿还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的商贷时,住房公积金中心会暂时冻结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待提取人办完银行还款并将还款凭证返给我中心后,即刻解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6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备注:贷款人必须提前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平台上自行注册,并开通个人征信报告选项,待接收到身份验证信息(注册后24小时内接收)后,即可携带相关手续到窗口办理提取业务。身份验证信息7日内有效。
(十六) 支取账户金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支取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的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办理条件:
1、已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个月及以上的偿还记录;
2、贷款处于正常还贷状态,无逾期欠款。
四、办理材料:
1、用主借人账户余额还款:主借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
2、用配偶账户余额还款:配偶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3、用夫妻双方账户余额还款:夫妻双方携带双方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
五、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使用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提取使用人姓名;
2、身份证号码;
3、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全称;
4、申请人有效联系电话;
5、支取原因勾选相应选项;
6、确认填写信息无误后,申请人签字。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还款入账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十、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78
十一、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二、表格下载:
(十七) 现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
现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办理条件:
1、已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个月及以上的偿还记录;
2、贷款处于正常还贷状态,无逾期欠款;
3、预还金额款项已经预存到每月扣款的银行卡内,且银行卡使用状态正常。
四、办理材料:
1、主贷款人身份证原件;
2、每月扣款的银行卡(且预还金额已存入此卡内)。
五、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扣款入账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休息)。
七、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八、办理地点: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服务分厅
九、联系电话:
喀旗管理部:0476-3998378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附件
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请 人 填 写 | 申请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单位名称 | ||||
联系电话 | 支取原因 | 部分还贷□全部还清□ | ||
所 需 提 供 材 料 及 证 明 | 偿还贷款 | 申请人本人带身份证原件。 如支取夫妻双方的,需带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 部分偿还贷款与全部还清贷款手续相同。 | ||
可使用额度: | ||||
请申请人在确认以上信息正确无误后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