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150428000000MB0U40843201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身份证、委托书、纺一社会信用代码、定界台账、四至地形图、国有土地使用证、首次登记承诺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2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身份证、委托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动产登记申请、定界台账、四至地形图、定界台账公示照片、林权证、首次登记承诺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3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定界登记台账、定界四至地形图、林权证或草原证、首次登记承诺、买卖或承包合同、定界台账公示照片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4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身份证、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林地、林木定界登记台账、林地、林木四至范围地形图、定界台账公示照片、买卖或承包合同、林权证、首次登记承诺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地役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5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6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查封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7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法院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工作人员工作证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给予查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作出查封登记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宅基地使用权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8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预告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09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抵押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10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更正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11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异议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12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13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事项编码
150428000000MB0U40843214
二、适用范围
符合《物权法》第十条
三、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四、设定依据
1、【法律】《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五、受理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六、决定机构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七、受理条件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八、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权利人带齐本规定的相应材料一并提交。
九、办理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十、办理流程图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1、受理
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数量较多不能当场确认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即刻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
受理机关依据审批材料进行审查,履行确认程序;符合条件的,打印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出具不动产登记证书
十一、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优化后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信息
1、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
2、收费依据:赤财非税[2019]287 号
3、收费标准:住宅 80/件 非住宅 550/件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由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在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
3778950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总服务台投诉
(二) 电话投诉
喀喇沁旗不动产登记中心监督电话
3773158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喀喇沁旗锦山镇西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时间:周一到周五 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30
十八、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
(一)办理进程查询方式
1、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
(二)结果公开查询方式
1、 现场查询
喀喇沁旗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2、电话查询
3778950